首先,學習法制史應當從各個歷史時期的經濟的、政治的具體狀況入手。只有這樣,才可以在對法制史知識有深入理解的基礎上去記憶,避免學習中的枯燥,不至于陷入死記硬背的困苦之中。
法律作為人類社會的現象,和其他社會現象是存在密切聯系的。我們知道,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體現,而各個歷史時期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利益是由他們所處時代的經濟利益和政治力量對比決定的。舉例來說,中國奴隸社會的法律有一個重要特點,就是法律的秘密性。法律是不公開的,而這種秘密的、不公開的法律,在社會發展到春秋戰國時期,就有所改變,春秋戰國有了成文法的公布,這是中國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即“鑄刑書”和“鑄刑鼎”事件。
那么,為什么成文法的公布會發生在春秋戰國時期,而不是更早或者更晚的時代呢?這就要從春秋戰國時期的政治角度出發來考慮。從經濟角度來說,由于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土地的私有,改變了生產關系。這種生產關系變革是適合生產力發展的需要的,也是生產力發展的必然,它必然帶來階級關系的變革,即產生了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地主階級要求逐步走上政治舞臺,要把符合他們利益的規則變成國家的法律,就要打破奴隸制社會中少數奴隸主大貴族壟斷國家法律的特權。因此,隨著地主階級在一個個諸侯國掌握了國家政權,他們就要把法律公開,以剝奪奴隸主大貴族種種特權的要求。正是在春秋戰國時期有經濟的發展、階級關系的變化和政治力量的較量,才能出現成文法公布這種重大的事件。因此,我們學習法制史,應當對引起法律制度發生變化的經濟政治背景有所了解,才能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它。
其實,在對其他具體法律制度的學習上,也可以采取這樣的學習方法。比如說學習《反分裂國家法》,就要了解為什么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政權要通過這么一部法律,這就需要了解通過這部法律的背景:為了遏制臺獨勢力。因為自上個世紀末以來,臺獨勢力一年比一年囂張,陳水扁鼓吹2008年“修憲”,企圖公開將臺灣從祖國分裂出去。以全國人大立法的方式,高票通過這部法律,就為遏制臺獨勢力分裂國家的行為從法律上提供了保障。這部法律也反映了海內外廣大中國人民(包括海外的華僑)的意志。只有弄清了法律產生的背景,才好記憶。
其次,學法制史僅看教材是不夠的,可以設法聽一聽老師的輔導講課。因為教材是以文字的方式表達,文字是有限的,它不可能一一詳細解釋每個知識點,而老師的講課卻會根據法制史的一些難點,或者古文中比較難懂的詞句進行講解,這比考生自己查字典,找資料容易得多。因此,參加一些考前的輔導班、聽一聽老師講課,學習起來會事半功倍。
再次,就前兩年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制史部分來看,出題方式都是選擇題型。選擇題型考的是對基本概念、基本知識的鑒別能力。這就需要我們注重把握各個知識點之間的差別。
因此,在學習中國法制史的時候應注意各個朝代法律制度的變化,變化本身就是差別。對一個知識點不妨從四個方面去把握:
第一,時間。可能是具體的年代,如中國近代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產生于1908年;更多的是某一事件發生的朝代,如春秋決獄始于西漢中期,終結于隋唐。
第二,人物、政權。特別是制定某一部法律或實行某一法律原則、設置某一司法機構的人物或政權。如《法經》是李悝制定的,秋審是清代實行的,審刑院是宋代設置的等。
第三,掌握某一概念或事件的主要特征。如《法經》由6篇組成,其貫穿全篇的中心思想或原則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明《大誥》的主旨是體現朱元璋“重典治國”,尤其是“重典治吏”的思想等。
第四,了解對某一部法律或某一法律事件的歷史評價。如《法經》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比較完善的封建性成文法典。“袁記約法”是中國近代歷史上一部十分反動的法律。春秋決獄審判方式是對法制的破壞,是不可取的等。
至于外國法制史部分,主要有三部分知識:羅馬法、英美法系、大陸法系。對于羅馬法,它畢竟是奴隸制社會的法律,不妨將它同中國奴隸制社會的法律(主要是西周及春秋時期的法律)對比著掌握,如將《十二銅表法》同《法經》相比較。對于英美法系同大陸法系,也可以將二者對比學習,因為二者的許多特點是相反的。這樣就比較容易把握各自的特點。
總之,法制史內容包羅萬象,涉及古今中外,內容比較龐雜。但又不是無規律可循,只有把握法律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才能夠學習起來比較輕松,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