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要針對法律不同學科特點的不同,復習時應當采用不同的方法。就刑法而言,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應當投入相對較多的時間
首先, 刑法的分數比重很大。在分數結構調整以前,司法考試總分是400分,在這400分當中,刑法通常占60?65分左右,比例為15%左右;在司法考試的總分調整為600分之后,刑法的分數也隨之增加,約占80?90分,比例仍然為15%左右。由此可見,刑法的分數比重非常大,并且非常穩定。如此高的分數比重決定了考生在復習時必須投入相對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從而確保較高的得分率。可以說,分數比重較小的科目,如法制史、憲法等,考生沒復習好,甚至一分沒得,只要其他科目復習得好,考生仍然可能通過,而如果刑法沒復習好,得分率過低,則幾乎沒有通過的希望。
其次,刑法試題難度比較大。司法考試不同學科難度不同,刑法屬最難的科目之一,有往年參加過司法考試的考生甚至認為刑法是最難得分的學科。難度較大更要求考生投入相對較多的時間和精力。需要強調的是,去年司法考試刑法試題難度有所降低,有司法考試輔導老師據此推測司法考試刑法試題在難度上將回歸1999年以前律師資格考試的平易風格,這種推測是沒有根據的。實際上,2005年刑法試題難度降低有著特殊的原因,并不能表明刑法試題難度此后一直會降低;因而考生在復習時仍然應當以2002年至2004年的難度為準,而不應以2005年的為準。
二、應當慎重選擇教材和復習資料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司法考試刑法復習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出版社的《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以下簡稱《輔導用書》)。有些考生在復習時覺得其他復習資料太濫,不權威,而法律出版社的《輔導用書》是由以前的指定用書沿襲而來的,比較權威,因而在復習時主要依靠《輔導用書》,甚至完全依靠輔導用書,這種方法是不正確的。實際上,由于這套書在編寫方式上與通常的法學教材沒有根本差異,因而就應對司法考試而言,其存在重大缺陷:重點不突出。具體而言,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對許多司法考試根本不考的內容,也花費了大量篇幅進行介紹和闡述。譬如,刑法的性質與任務,犯罪的特征,犯罪構成的概念、特征與分類,犯罪客體的概念與分類,危害結果的概念、特征、分類與意義,刑法上因果關系的不同學說,刑罰的概念、特征、目的,刑罰體系的概念與特點,量刑的概念與原則,刑罰執行的概念與原,赦免的概念與特點,刑法分則的體系與條文結構,各種犯罪的法定刑等內容,司法考?包括律師資格考試)以往從來沒考過(幾個常見罪的法定刑除外),將來也不大可能考,考生如果在復習時不分輕重,泛泛地看《輔導用書》,會導致許多寶貴的時間被白白浪費。
二是有些對司法考試非常重要的內容,《輔導用書》雖然也講到了,但過于簡單,不利于考生掌握。譬如,就強迫賣淫罪的處罰而言,《輔導用書》只是泛泛地寫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強奸后迫使賣淫的……”這一規定實際上包含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知識點:在強迫賣淫的過程中強奸婦女的,只作為判處較重法定刑的情節,無需數罪并罰,國家司法考試2004年二卷第86題就考了這一知識點,但《指定用書》在介紹強迫賣淫罪的處罰時對此卻未作正面表述,考生如果只看《輔導用書》,沒有其他相關背景知識,很可能會忽視這一知識點。
三是還有些對司法考試非常重要的內容,《輔導用書》只字未提。譬如,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輔導用書》認為一個重要方面在于“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而過于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實際上,絕大多數刑法教材對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都是這樣界定的。按照這一界定,似乎只要行為人不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間接故意,只要行為人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是過于自信的過失。但實際上,如果以此為標準,那么司法考試(包括以前的律師資格考試)有關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的許多題目考生都會做錯,因為司法考試在考間接故意與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區別時常考的是另一知識點:即使行為人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如果其沒有合理的依據,最終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也應認定為間接故意;只有在行為人不希望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一定的合理依據時,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才能認定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司法考試經常考到,而《輔導用書》沒有講到的知識點不在少數,因而考生在復習刑法時絕不能僅靠《輔導用書》。筆者認為,就本科階段是非法律專業的考生而言,準備司法考試時有必要先將《輔導用書》看一兩遍,從而對法學的知識體系有個大概了解;就本科階段是學法律的考生,尤其是本科階段基礎比較扎實的考生而言,沒有必要花太多時間看《輔導用書》。
此外需要強調的是,選擇其他輔導資料時也要慎重。目前市場上有關司法考試的復習資料非常多,少數質量不錯,絕大多數質量一般。挑選時應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