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訴訟法是司法考試的一個重要部分,它們之間有很多的相似之處,考生可以通過對比記憶很快地掌握。
(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刑事訴訟:
1.危害國家安全案;
2.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民事訴訟
1.重大涉外案件(標的大或案情復雜或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眾多);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海事海商,專利糾紛,重大涉港澳臺民事案件,標的大或訴訟單位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經濟糾紛)。
行政訴訟:
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專利申請案,宣告專利無效或維持案,強制許可案);
2.海關處理案(納稅和行政處罰案);
3.對國務院各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4.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被告為縣級以上政府且基層法院不適宜審理,共同訴訟、集團訴訟,重大涉外行政,涉港澳臺,其他)。
(二)地區管轄
刑事訴訟:
1.犯罪地(即犯罪行為發生地)法院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居所地)為輔;
2.最初受理的法院審判,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為輔;
3.特殊情況的管轄。
民事訴訟: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一般原則,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為例外;
2.離婚管轄的特別規定;
3.特殊地域管轄(9種);
4.專屬管轄:不動產,港口,被繼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
行政訴訟:
1.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改變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三)管轄權向下轉移
刑事訴訟:不能
民事訴訟:能
行政訴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