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的幾個故事就發生在我們身邊!
你有沒有想過其中所蘊涵的法律問題?
你有沒有想過其與司考的關系?
事件一
阿明是一個標準的上班族,一天,他一如往日持月票乘公車上班,突然,一頑童(13周歲)橫穿馬路,司機緊急剎車,致使正在乘車的阿明摔倒,且腿部骨折。思考阿明的事故,阿明與公交公司之間存在什么樣的法律關系?阿明是應當請求公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呢?還是應當請求頑童承擔侵權責任?如要阿明選擇公交公司,公交公司應當如何進行抗辯?頑童是否有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如果頑童沒有民事責任(行為)能力,又應由誰來承擔責任?
回顧司考法條:
1、《合同法》第293條規定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成立。
2、《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經乘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3、《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4、《民法通則》意見第156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采取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5、《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以及《民法通則》意見第158-161條的相關規定。
6、《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事件二
阿華和阿麗于1999年10月2日舉行結婚典禮。同日阿華將拍攝婚禮活動的一卷膠卷交給某彩色擴印公司沖印,并預交沖印費24元,彩色擴印公司開出一張印單交給阿華,印單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損壞或遺失,本賠償同類同號膠卷一卷或相當價值的現金"的字樣。后彩色擴印公司將該膠卷遺失。阿華要求賠償精神損失,彩色擴印公司引用免費條款,只同意賠償一個膠卷的錢。阿華和阿麗的故事,涉及到哪些司考問題?考你的時候到了。
1、《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
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4、《合同法》第七章違約責任中并沒有對精神損害的賠償作出規定。
事件三
老王是一個可憐的下崗職工,一天老王聽說一位神人能將10元變成100元,便將家中僅有的2000元現金交給此人,讓其當場將2000元變成20000元。此人用紅紙包著2000元錢,隨后變來變去,趁機調換了紅紙包,然后將調換后的紅紙包交給老王,讓老王2小時之后再打開看。老王2小時后打開,發現紅紙包內是餐巾紙。老王的故事更加簡單,一個沒有任何法律知識都可以告訴你,老王遇到騙子了,老王被騙了。但是我們這些司考人呢?在面對這樣的問題時,為什么還要在盜竊罪與詐騙罪之間徘徊。
你在生活中有沒有遇到、聽說過上述的故事?
你在司考中有沒有遇到、解答過相關的考題?
它們有沒有將你難倒?
司考考題源自生活,貼近生活,只要你認真留意生活,留意身邊的每一件事情,思考身邊的每一件事情,你就會發現司考是如此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