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種類
1、承攬合同的概念。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合同。提出工作要求,按約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給付酬金的一方為定作人;按指定完成工作成果、收取酬金的一方為承攬人。
2、承攬合同的特征。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在承攬人為數人時,數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此外,還有以下特征:考試大論壇
?。?)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來源:www.examda.com
?。?)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3、承攬合同的種類。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
?。?)加工;
?。?)定作;
(3)修理;
?。?)復制;
(5)測試;
(6)檢驗等等。
對此,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承攬人的義務
1、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并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復制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并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對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應符合約定的質量,承攬人對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隱蔽瑕疵及該瑕疵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隱蔽瑕疵,驗收時用通常方法或約定的方法不能發現,驗收后在使用過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損害的,承攬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定作人的義務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規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2、支付報酬。定作人應依約定的期限和金額向承攬人支付報酬;合同中對支付期限約定不明確的,按交易慣例;如還不能確定,應依同時履行原則給付酬金。
3、協助義務。為了使承攬人及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應依約定及按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協助承攬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有權順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對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圖紙等拒絕補正時有合同解除權。
4、驗收并受領工作成果。對承攬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應及時檢驗,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接受該工作成果。超過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負受領遲延責任。
三、承攬合同的終止
承攬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具體形態,合同終止的一般規定也適用于承攬合同。但承攬合同是以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為基礎的,當合同履行中,這種信賴關系受到破壞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因此,承攬合同當事人除了可以基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原因解除合同外,還有以下特殊的法定終止合同的原因:
1、承攬人解除權。對于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
2、定作人解除權。承攬人未經許可將主要的承攬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時,對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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