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在一定期限內供給一定種類、品質和數量的電、水、氣、熱力于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價金的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主要特征有:來源:www.examda.com
(1)公益性。電、水、氣、熱力的使用人是社會公眾,而供應人往往是獨此一家,具有壟斷性質,因此,供應人對于相對人的締約要求無拒絕權,其收費標準由國家規定。
(2)持續性。電、水、氣、熱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不間斷的,而使用人則是按期付款。
(3)格式性。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適用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定。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二、供用電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在權利義務上有相似性,供用電合同的法律規則,供水、供氣、供熱等合同也可準用。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作為特殊買賣合同,一般買賣合同的規定也適用于該類合同,但于特殊處,須遵循法律的特別規定。
(一)供電人的主要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約定供電。未按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來源:www.examda.com
2、中斷供電的通知。供電人因供電設施檢修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而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及時搶修。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用電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電費。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應當支付電費的逾期利息。經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拒絕交付電費的,供電人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終止供電。
2、安全用電。用電人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擅自改動供電人的用電裝置和供電設施、擅自超負荷用電等,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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