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其中,委托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稱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稱受托人。委托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委托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既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但委托合同不適用于須當事人親自履行的身份行為和需要利用他人特定技能完成的行為。
2、委托合同建立在雙方的相互信任關系的基礎上。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事務是以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能力和信譽的信任為基礎的,因此,受托人必須親自辦理委托事務。
3、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來源:www.examda.com
二、委托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托人的主要義務
1、依委托人指示處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按照誠實信用原則處理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國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2、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3、報告義務。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4、交付財產義務。受托人因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來源:www.examda.com
5、謹慎處理義務。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應盡必要的注意義務。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6、披露義務。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團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二)委托人的主要義務考試大論壇
1、支付費用的義務。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利息。
2、支付報酬的義務。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入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賠償義務。受托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受到損失的,有權要求委托人賠償損失。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三、委托合同的終止委托合同的終止
主要有以下情形:
1、委托事務完成或雙方協商解除委托合同。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單方解除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3、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4、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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