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的概念和特征
(一)遺囑的概念
遺囑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遺囑是指死者生前對于其死后一切事務所作的處置和安排,包括政治、經濟、身份、財產、情感、道德等各方面。狹義的遺囑,即繼承法上的遺囑,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處分自己的財產及安排與財產相關的事務,并于死后發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独^承法》第16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遺囑的特征
1、遺囑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僅需遺囑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對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對人是否接受不影響遺囑的成立和效力,但遺囑繼承人是否接受繼承決定遺囑繼承是否發生。
2、遺囑繼承不適用代理制度。遺囑具有人身性,故須由遺囑人親自設立,而不能由他人代為設立。采集者退散
3、遺囑是在遺囑人死亡后才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遺囑具有可撤回性,繼承法第20條第1款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遺囑是一種死因法律行為,因而在遺囑人死亡前不發生法律效力,只有遺囑人死亡后才生效。
4、遺囑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則不能發生法律效力。遺囑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應以遺囑設立時的情形為準。
二、遺囑的形式
遺囑的形式是指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種:來源:www.examda.com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與其他遺囑方式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裹示.有本人簽名井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繼承法第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繼承法第17條第4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也應當將自己的見證證言錄制在錄音遺囑的磁帶上。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繼承法》第17條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于遺囑見證人證明的真偽直接關系到遺囑的效力和遺產的處置,因此繼承法對遣囑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繼承人、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而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三、遺囑的效力
遺囑作為一種法律行為,只有具備法定條件時,才發生法律效力。
(一)遺囑的有效
遺囑的有效是指遺囑具備法定的條件,能夠發生法律效力,可以被執行。有效的遺囑須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遺囑人立遣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如果設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立遺囑后喪失的,不影響遣囑的效力。
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時,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中的意思表示為準。
3、遺囑的內容合法。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
4、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遺囑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應以遺囑設立時法律的規定為準。
(二)遺囑的無效
遺囑的無效是指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依繼承法第17、19、22條規定,遺囑的無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即使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后來具備了完全行為能力,其先前所立遺囑仍屬無效遺囑。
2、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受脅迫、欺騙而設立的遺g8不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也應當是無效的。
3、偽造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根本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即使偽造遺囑沒有損害繼承人的利益,或并不違背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也屬無效。
4、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遺囑被篡改的,被篡改的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未被篡改內容的效力。
5、如果遺囑沒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時,遺矚的這部分也應認定為無效。
6、在危急情況消除后,口頭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四、遺囑的變更和撤銷
遺囑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遺囑發生效力前,遺囑人可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遺囑的變更和撤銷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兩種。
(一)遺囑變更、撤銷的明示方式
遺囑變更、撤銷的明示方式是指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遺囑。遺囑人以明示方式變更、撤銷遺囑的,須以法律規定的設立遺囑的方式進行?!独^承法》第20條第3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只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后方為有效。
(二)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
遺囑變更和撤銷的推定方式是指遺囑人雖未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所設立的遺囑,但法律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有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意思表示,并實際產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法律后果,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遣囑,且內容相互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推定后立的遺囑變更或撤銷前立的遺囑。
2、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3、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原遺囑毀壞后是否又立有新遺囑不影響推定的效力。
五、遺囑的執行
遺囑的執行是指為了實現遺囑內容,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后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必要行為,是實現遺囑內容和被繼承人的意愿,保護繼承關系當事人利益的重要措施。遺囑的執行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囑生效時開始。
(一)遺囑執行人的種類
遺囑執行人是實現遺囑內容的人,根據繼承法第16條的規定和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可以把遺囑執行人分為兩類:
1、遺囑確定的遺囑執行人:《繼承法》第16條第l款明確規定,公民可依法設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在被指定后有義務成為執行人;也可以是其他人;但其他人可以拒絕作為遺囑執行人。
2、法律規定的遺囑執行人。遺囑人未指定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的,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如果法定繼承人為數人,可由推選的代表或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各種事項。在既無指定執行人又無法定執行人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由社會組織作為遺囑執行人,“社會組織”一般指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繼承開始地點的基層組織。
(二)遺囑執行人的職責
我國《繼承法》對此未作明確規定,根據遺囑執行人本身的性質,結合司法實踐,遣囑執行人有下列職責:
1、對遺囑產生存在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這是遺囑執行人的首要任務和職責;執行的遺囑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2、通知繼承關系當事人;辦理死亡證明、戶口注銷等手續,這是遺囑生效的必備條件。
3、確認、清理、保管遺囑人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意思劃定遺產范圍、償還債務、追償債權等各種財產權益。為此支出的合理費用從遺產中支出。
4、召集繼承人、受遺贈人等相關當事人,宣布遺囑,就遺產情況做書面報告說明。
5、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在分割財產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6、有針對各種妨害繼承的行為提起訴訟的權利;同時也有義務接受繼承人、受遺贈人對自己執行行為審查的義務。遺囑執行人對其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三)對附有義務的遺囑的執行
遺囑執行人對附有義務的遺囑執行時,有權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43條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果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并可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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