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一)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
行為的違法性是侵權行為的前提,給他人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的行為應當是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如果雖有損害后果,但行為是合法實施的則不構成侵權行為。如工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銷毀假冒偽劣產品是其履行職責的合法行為,不構成侵權。來源:考試大
(二)侵權行為的侵害對象是絕對權
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他人的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與債權不同,侵權行為侵害的權利均是絕對權,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該權利的實現無須借助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協助。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是相對權,其實現需要他人實施一定的行為。雖然在理論上已出現了將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納人侵權行為的觀點,但按照通說及現行立法,債權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
(三)侵權行為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
1、對于侵權的一般理解。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是其自由意識的體現,除了特殊侵權責任外,一般侵權責任都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無論行為人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其實施的行為均是其意識的自愿表達,是受其意愿控制的結果。來源:www.examda.com
2、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聯系又存在顯著的區別。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往往會發生竟合,如殺人、放火等行為既構成侵權又構成犯罪,因而在追究其刑事責任后,并不排斥繼續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其區別表現在,侵權行為是對民事主體人身或財產權利的侵害,其后果是對受害人的補救;犯罪行為是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侵害,其結果是對行為人實施懲罰。
3、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雖然都是民事違法行為,但亦存在顯著區別:
其一,侵權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中的約定義務;
其二,侵權行為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即債權;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其三,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法律責任僅限于財產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分類
(一)一般侵權行為與特殊侵權行為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基于主觀過錯實施的,應適用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和一般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例如故意侵占、毀損他人財物、誹謗他人名譽等諸如此類的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如《民法通則》第121~127條規定的是特殊侵權行為。
(二)單獨侵權行為與共同侵權行為
單獨侵權行為,是指損害行為是由一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是指損害行為是由2人或數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表現在:
其一,主體的復數性,加害人為2人或2人以上。
其二,行為的共同性,多個加害人的行為彼此關聯共同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
其三,結果的單一性,數個加害行為共同產生一個損害后果。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2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三)積極的侵權行為與消極的侵權行為
積極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對他人的不作為義務,以一定的行為致人損害的行為。例如不法占有他人財物,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侵害他人身體等。
消極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對他人負有的作為義務,以一定的不作為致人損害的行為。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標志,致使他人損害的,保管人未盡保管義務,致使被保管物遺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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