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權的概念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于某種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權利。它不是每個民事主體都享有的權利,只有當民事主體從事某種行為或因婚姻、家庭關系而取得某種身份時才能享有。
二、親 權
親權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對未成年子女人身、財產方面的管理和保護的權利。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沒有親權的規定,英美法系國家將親權納入監護中,在我國雖然沒有直接的親權規定,但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監護權帶有親權的性質。根據親權的內容,一般分為:來源:考試大
(一)對子女人身享有的權利
1、保護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負有保護的權利與義務。民法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
2、教育權。父母有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進行教育的權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誘導,沾染不良習氣。婚姻法第23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這同時也是父母享有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教育權利的表現。
3、法定代理權與同意權。父母是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入,由其代表子女進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從事與其年齡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動,須經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進行。因此,《民法通則》第12條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l0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考試大-全國最大教育類網站(www.Examda。com)
(二)對子女財產享有的權利
1、管理權。為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享有保存與管理的權利。父母未盡職責,造成未成年子女財產損失的,應賠償其損失。
2、處分權。為了子女的利益與需要,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可以依法進行處分。
3、使用收益權。在不毀損財物或無損財產權利的情況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以獲取收益。
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對于女有虐待、遺棄行為而被剝奪親權時,親權一般由另一方行使。考試大論壇
三、配偶權
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確立夫妻關系的雙方。配偶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與妻作為配偶間的一種身份權。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配偶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權。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夫妻作為平等的雙方,有權決定自己的姓名使用。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改變其姓名,也不得要求妻隨夫姓。
2、人身自由權。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協助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應彼此相互協助、扶養。《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4、忠實權?!痘橐龇ā返?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來源:www.examda.com
5、離婚權。夫妻雙方有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權。
四、親屬權
親屬是由婚姻、血緣和收養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親屬權,是指父母與成年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兄弟姐妹間的身份權。其內容主要包括:
(一)父母與成年子女間的權利
對于患有精神病,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子女,父母對其有監護權,父母對患有精神病的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權,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患精神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權。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子女相互間有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申請權及一方失蹤后的財產代管權。同時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二)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間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權。他們相互間有繼承權,而且孫子女、外孫子女在父母死亡的情況下,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財產享有代位繼承權。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擔任監護人,享有監護權。同時他們相互間也有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申請權及一方失蹤后的財產代管權。
(二)兄弟姐妹間的權利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權。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他們相互間享有繼承權。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有進行行為能力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請權,以及在一方失蹤后進行財產代管的權利。
家庭成員間的身份權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第3款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凡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拒絕履行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履行義務、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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