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承開始的時間
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正確認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注:個人理解為可以簡單地說叫無繼先死、長輩先死、同輩同死)具有重要意義:
1、它是遺囑和遺贈生效的時間。
2、它是確定被繼承人遺產實際內容的時間。來源:考試大
3、它是分割遺產和放棄繼承權效力應溯及到的時間。
4、它是法律上的期待繼承權轉化為現實繼承權的時間。
5、它是確定繼承人范圍的時間。采集者退散
6、它是20年最長權利保護期的起算時間,因繼承發生的民事糾紛,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繼承開始的地點
繼承開始的地點指的是繼承人開始繼承遺產的地方。《繼承法》對繼承開始的地點沒有明文規定,通常以被繼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或被繼承人的主要遺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的地點。
明確繼承開始的地點,便于了解被繼承人遺產的具體情況,有利于正確認定繼承人之間的責任,更有利于確定訴訟管轄。
三、繼承的通知和遺產的保管
(一)繼承的通知
繼承的通知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由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或相關組織以一定方式將該事實告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法》第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繼承法》對通知的方式沒有作明確規定,通常認為采取書信、電話、電報、口信以及公告等形式均可。
(二)遣產的保管
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產應由一定的人加以保管,保管人可能是繼承人,也可能是非繼承人。保管遺產的人應該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都不得侵吞或爭搶。保管遺產支出的費用應當從遺產中扣除或者由繼承人支付。對于享有合法的繼承權但無法參加繼承的人,應保留其應繼承的份額,并為其確定遺產保管人或保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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