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選題
甲、乙共同繼承平房兩間,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經乙同意,接該房右墻加蓋一間房,并將三間房屋登記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將其一并賣給了丙。下列哪種說法是正確的?
A.甲、乙是繼承房屋的按份共有人
B.加蓋的房屋應歸甲所有
C.加蓋的房屋應歸甲、乙共有
D.乙有權請求丙返還所購三間房屋
答案:B
解析: 甲、乙共同繼承的房屋在遺產分割之前屬于其共同共有,所以A項是錯誤的。甲加蓋的房屋是接在該房屋右墻以外的,與甲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相互獨立,甲原始取得其加蓋房屋的所有權,所以B項是正確、C項是錯誤的。《民通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甲對其加蓋的房屋有處分權,對其與乙共同共有的房屋無處分權,但由于甲為三間房屋的登記所有人,且丙又為善意,所以根據公示公信原則,丙取得三間房屋的所有權,乙無權要求返還,所以D項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