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 〉商法經濟法
[問題]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第47條規定,下列勞動仲裁,除本法另外有規定的以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1,2,……。但是第48條又說對47條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47說為終局裁決,48又說可以起訴,我看不明白,還望斑竹解答一下,謝謝。
[解答]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從上述三條比較可知:法律對47條規定的兩項賦予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又給司法救濟的途徑。屬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