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 〉商法經濟法
[問題]《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72條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187條規定,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在這些按出資比例行使的股東權利中,可以看到并沒有使用“實繳的出資比例”這一概念。這些條文中的“出資比例”,到底是指實繳的出資比例還是指認繳的出資比例并不清楚,有待于司法解釋統一化。我個人傾向于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解答]《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72條規定,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第187條規定,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在這些按出資比例行使的股東權利中,可以看到并沒有使用“實繳的出資比例”這一概念。這些條文中的“出資比例”,到底是指實繳的出資比例還是指認繳的出資比例并不清楚,有待于司法解釋統一化。我個人傾向于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