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標準,票據當事人有多種分類方式。依據債務人所處的位置不同,可以分為第一債務人和第二債務人;依據加入票據關系的時間和在票據關系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又可以分為基本當事人和非基本當事人;根據參加票據關系、承擔票據義務的順位,還可以劃分為前手與后手。常見的票據當事人主要有:發票人、持票人、付款人、受款人、背書人、被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被保證人、參加承兌人、參加付款人、被參加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和承擔付款人等。
票據權利是指票據表示的金錢債權,即票據持有人向票據債務人直接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根據行使順序的先后,票據權利可以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兩種。此外,票據法還規定輔助票據權利,對以上兩種票據權利起補充作用。票據權利的構成主要需具備三個條件,即該權利必須為直接達到支付票據金額而設立,必須依票據才能行使,且只能對票據行為的關系人行使。
票據權利依存于票據本身,以現實地占有票據為依據和前提,因此,只有合法取得票據的人可以成為票據權利人,才能享有并行使票據權利。而取得票據的方式主要有三種,即從發票人取得(原始取得),從持票人通過背書或交付的方式受讓票據(繼受取得)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如追索取得,繼承或贈與取得等)。票據權利行使的方法就是票據權利人向票據債務人提示票據。當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客觀地喪失其存在后,票據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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