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具有法定性、公開性、自治性三個特征。
章程的性質,公司法沒有具體明確,一般認為章程中用來約束公司設立過程中的股東或發起人的內容屬契約性質;當公司成立后,用來約束公司、董事、經理的內容屬自治規則。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注意制定主體】
在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定。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在國有獨資公司中,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創立大會就通過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三)公司章程的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法定,《公司法》第25條、第82條分別針對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作了規定。在公司立法中,整體來看,有限公司更多的是任意性規范,股份公司更多的是強制性規范,因此就兩類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在有限公司中的作用更大。
1.在有限公司中,除了《公司法》第25條規定的內容以外,下列事項由公司章程規定:
(1)定期股東會的召開,由章程規定。
(2)召開股東會會議時股東表決權的行使,章程有規定的,依照章程,未規定的,依照法律。
(3)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章程規定。
(4)董事長與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董事任期、執行董事的職權由章程規定。
(5)監事會中股東代表與公司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由章程依法規定。
(6)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決議還是由股東會決議,由章程規定。
2.在股份公司中,除了《公司法》第82條規定的內容外,以下事項由公司章程規定:
(1)監事會中股東代表與公司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由章程依法規定。
(2)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3)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決議還是由股東大會決議,由章程規定。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注意兩類公司表述上的差異】
修改公司章程屬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應予特別決議的事項。在有限公司中,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在股份公司中,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五)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圍【考點】
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1—14 很多學員提問:公司章程何時生效?
——這個問題公司法規定不明。一般認為,章程中調整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之間關系的內容,相當于公司設立協議,可以適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則,自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均自章程生效時受其約束。章程中調整尚未成立的公司、尚未產生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未來可能加入公司的其他股東的那些內容,則自公司成立時生效。
1—15 公司法在公司章程的規定上有什么變化?
——公司法更加強調公司的自治,因此章程的作用更大,公司法中很多地方規定為“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公司章程規定”、“除本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以下地方,公司章程有規定的,排除法律規定的適用:
1.有限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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