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行為的成立
民事行為的成立,是指民事行為具備其構成要件的狀態。
注意民事行為的成立與民事行為的有效的區別。
二、民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行為成立的基本要件:意思表示要素的具備。
一個民事行為是否具備了意思表示要素,要從以下幾方面判定:
1行為人已通過一定方式做出了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行為已客觀存在
2 行為人表示出來的意思是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如遺囑處分財產,買賣物品等。如果行為人表示出來的意思不具有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意義,則無從成立民事行為。如請朋友赴宴會的意思表示。
3 意思表示的內容足以明確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如發生買賣關系應具有買賣標的物和價金。
4雙方或多方民事行為必須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二)民事行為成立的特別要件
1 要物民事行為的成立,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必須有標的物的支付。
2 要式民事行為的成立,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的程序。
三、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把進行某一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達于外部,從而使對方當事人知曉的行為。
(一)意思表示的構成:
1.效果意思:所謂效果意思,就是欲發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其效果包括獲得財產上、身份上或精神上的法律利益,如買方想獲得財產所有權、賣方想獲得價金等。
行為人的期望必須具有法律意義,才有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基礎。
但應區分效果意思與意思表示的動機。如當事人會因上學、送禮等動機購買書籍,動機只是意思表示的間接原因,取得書籍的所有權才是效果意思。動機在意思表示中沒有太大法律意義,如動機錯誤一般不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但效果意思錯誤會影響意思表示的效力。
2.表示行為
指行為人將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現于外部,并足以為外界客觀理解的行為。
表示行為應以社會上通用的語言、文字、動作為之。即以口頭、書面或推定的形式進行。
(二)意思表示的類型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2對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和對非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對非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發出即具有約束力。對特定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必須到達對方才具有約束力。
3 對話的意思表示和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4 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除非雙方有約定或法律有規定,否則,意思表示不能采用默示的形式。
(三)意思與表示不一致
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若干情況:
1.虛假表示。又稱真實保留,指行為人把真實意思保留心中,所做出的表示行為并不反映真實意思,是一種自知并非真實的意思表示。
通識認為虛假表示原則上有效,表意人應受該表示的約束,但相對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與意思不一致的,該表意行為無效。
2.偽裝表示。指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不表示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如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與友人通謀制造假債權或虛偽讓與財產。
通識認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所為的意思表示原則上無效,但為保護交易安全,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甲將財產虛假讓與乙,而乙又將該財產賣給丙。而丙又為善意,丙就可以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
3.隱藏行為。指表意人為虛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為發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例如甲欲贈乙一萬元,恐家人反對,就偽書一萬元的買賣合同。買賣是虛,贈與是實。
通識認為,隱藏行為中的虛假意思表示無效,隱藏的真實表示是否有效,應以相關法律來確定。
4.錯誤。指表意人為表意時,因認識不正確或久缺認識,以致內心的真實意思與外部的表現行為不一致。(重大誤解)
包括表示行為錯誤,對行為性質、物的性質、當事人資格等發生錯誤認識等。
錯誤與偽裝表示和虛假表示在意思行為上都是不真實的,但錯誤不是故意的,而后者則是有意為之。
通識認為,意思表示的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真情限性不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將其意思表示撤銷。
5.誤傳。指由于傳達人或傳遞機關的錯誤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發生錯誤。
《民通意見》第77條規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義務傳達,而第三人由于過失轉達錯誤或沒有轉達,造成他人損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達人負賠償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1.欺詐:指一方當事人故意編造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使對方陷入錯誤而為違背自己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欺詐人有無取得財產利益的意思,及使相對人受財產損失的意思,對欺詐的成立,沒有影響。(主觀目的不論)
2……脅迫:包括威脅和強迫。
威脅指行為人一方以未來的不法損害相恐嚇,使對方陷入恐懼,并因此作出有違自己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強迫是指行為人一方以現時的身體強制,使對方處于無法反抗的境地而做出有違自己真實意愿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3.乘人之危: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違背本意做出接受對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解釋
適用于意思表示不完整、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意思表示解釋的原則:
1.意思主義:對意思表示解釋時,應探求真意而不拘泥于詞語。
2.表示主義:對意思表示解釋時,應以外部為準。
3.折衷主義:根據具體情況或以意思主義為主,表示主義為補充;或以表示主義為主,以意思主義為補充。
例題:1 甲賣房給乙,實際交易價為70萬,但買賣雙方為避稅,合同上只寫50萬,此為?
(1)虛假表示;(2)偽裝表示;(3)隱藏行為。
2 甲工廠經人聯系,于1988年9越填寫了一份單方蓋章的合同,合同上寫明供電解鉛國際1號200噸,單價5000元,總金額100萬元,交貨日期,第一批100噸,1988年11月30日,第二批100噸,1988年12月30日;結算方法,需方必須在1988年10月5日內將10%的貨款即10萬元匯入供方賬戶內,其余貨款在交貨驗收后一次付清,10%的貨款未到,此合同無效。甲工廠填寫后把這合同書通過他人交給乙工廠,乙工廠收到合同書后,除在需方處填上自己的名稱外,在合同生效期欄填寫了“本合同有效期自1988年11月8日至1988年12月31日。”并在合同書上蓋了本單位的合同章。1988年11月9日,乙工廠信匯了7萬元貨款給甲工廠,但甲工廠未供貨也未退款,雙方發生糾紛。乙工廠起訴到法院,要求追究甲工廠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和繼續履行。
問:乙工廠的訴訟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答:乙工廠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的訂立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甲工廠送來的合同是其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乙工廠在甲工廠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單方面填加了合同生效日期,甲工廠未表態,即未表示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未一致,故雙方的合同關系未成立,不存在權利義務關系,故甲工廠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不存在違約,也就無違約責任可言。但甲工廠也無權利收取7萬元貨款,應退回給乙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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