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兩人是某高校的碩士生,同住一寢室,合用電腦一臺。甲向美國某大學申請留美獎學金,并將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發出電子郵件,邀請甲赴美留學。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嫉妒,擅自拒絕美方的邀請。數日后甲發電子郵件向美方詢問,美方告知甲對其申請美方曾發函邀請并遭拒絕,故不再考慮。甲、乙由此發生糾紛。請根據人格法的相關知識分析本案。
答:乙的行為構成對甲姓名權的侵害。《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其中,所謂盜用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擅自以他人名義實施有害于他人和社會的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99條的規定,凡是非法干涉、盜用、假冒他人的姓名的,不管是否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均構成對他人姓名權的侵害。本案中,乙冒用甲的姓名向美國某大學發出電子郵件,即構成假冒他人的姓名,也構成盜用他人的姓名。不管甲以后能否拿到這筆獎學金,都不妨礙乙的行為已經構成對甲姓名權的侵害。
侵害姓名權的行為直接侵害的是人格利益,產生的后果是精神損害及某些財產利益的損失。所以如果要求乙承擔侵害姓名權的民事責任,主要應當包括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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