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約定,由甲出資5 000元,乙出資1萬元,共同購買一輛貨車,由丙提供駕駛技術,從事長途貨運,三人共同管理,共同承擔責任。三人依約定購買一輛卡車,與A公司簽訂合同,為其運輸從B電腦公司購買的35臺電腦。在B公司提貨時,由于工作人員的疏忽,實際交付給甲、乙、丙三人36臺電腦。在運輸過程中,由于丙駕駛不慎,造成卡車傾覆,車載電腦全部毀損。A公司要求甲承擔責任,甲辯稱乙也有份,只讓自己賠償不公平,而且貨物毀損是由于丙駕駛失誤造成的,與自己無關,不愿承擔賠償責任。同時,B公司工作人員此時發現多交付了一臺電腦,便致電A公司,要求其返還該電腦或補齊貨款。
(1)A公司要求甲賠償損失是否成立?
(2)多裝的一臺電腦如何定性?
(3)該批電腦的損失如何承擔?
參考答案
(1)A公司要求甲賠償損失可以成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出資、共同勞動、共同管理,按出資比例分紅和承擔風險所形成的關系為合伙。本案中,甲、乙、丙分別通過提供資金、勞務等方式,共同從事長途貨運,完全符合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合伙法律關系的基本要求,甲、乙、丙三人之間屬于合伙關系。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各合伙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或幾個債務人履行債務。因此,對于運輸過程中,由于丙失誤造成的損失,甲與乙均負有連帶責任。A公司可以任意要求甲、乙、丙中一人或幾人承擔責任,甲無權以丙的過失作為抗辯。
(2)多裝的一臺電腦屬于不當得利。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者合同上的根據,因他人財產受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的法律事實。其構成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方獲得利益、他方受損、一方獲利與他方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無合法的依據。本案中,對于多裝的一臺電腦,雙方合同中并沒有約定,而是由于B公司工作人員的失誤造成的,B公司遭受了損失,A公司從中獲得了利益,因此構成不當得利。
(3)35臺電腦的損失由A公司承擔,多裝的一臺電腦由B公司承擔責任。對于該35臺電腦而言,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風險自交付時轉移。本案中,由于是A公司上門提貨,因此貨物在B公司裝運完畢就應視為交付完畢,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此時起就轉移至A公司,因此對于運輸途中發生的毀損情況,應由A公司承擔責任。對于多裝的一臺電腦,其性質屬于不當得利。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是得利人返還不當之利,對于善意的不當得利人,其返還范圍僅限于現存利益。這一臺電腦,是由于B公司工作人員的失誤造成的,A公司不存在惡意,因此A公司僅負有返還現存不當得利的義務,由于該臺電腦已經因事故滅失,因此A公司無須承擔返還義務,該臺電腦的損失由B公司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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