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甲鄉人民政府為建造辦公大樓,向該鄉乙工商銀行貸款300萬元,后來因為各種原因,到期未能清償,于是乙銀行以甲鄉人民政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甲鄉政府雖然處于管理階層,但是其向乙銀行貸款屬于借款合同法律關系,在這一關系中,二者之間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不平等關系,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有償財產流轉關系,必須符合民法等價有償的原則,具備民法調整財產關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該由民法調整。
案例2、某甲夜間駕駛汽車在公路上行駛,因事先飲酒過量,精神恍惚,汽車失去控制,將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兩則案例中所述社會關系是否屬于民事法律規范的調整范圍?并說明理由。
答:法律關系分為三層: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親屬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權為由主張損害賠償,此時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調整。第二,甲違章駕車致乙死亡,甲構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此時由刑法調整。第三,甲酒后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處以相應行政處罰,此時由行政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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