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記住:《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補充責任:①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用工單位承擔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具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第2款)。②第三人在安全保障義務場所致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二款)。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0條)。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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