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關于特殊侵權行為責任的規定,可總結為“四改一增”:
①“革命性”規定:包括用人單位侵權責任、個人勞務關系中侵權責任,其改變了既有法律關于職務侵權、雇員侵權、無償幫工侵權三種侵權責任形態,可稱為“革命性”規定;
②“改革性”規定:包括高度危險作業侵權責任、飼養動物侵權責任、物件侵權責任,其雖未改變既有法律的侵權責任形態,但對具體責任的承擔、抗辯事由等均有全面修改,可稱為“改革性”規定;
③“改良性”規定: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和醫療侵權責任,其對既有法律的具體規則作出了大幅細化,可稱為“改良性”規定;
④“改進性”規定:包括產品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經營活動或其他社會活動中的侵權責任、被監護人侵權責任,其對既有法律的個別規則作出了小幅修改或增加了個別新的規則,可稱為“改進性”規定;
⑤新增性規定:網絡侵權責任。
更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