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位權的實現條件:
①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合法存在②甲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甲丙之間的債務必須到期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債權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經危及到乙的債權實現
(2)代位之訴: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次債務人,原來的債務人成為第三人。
②管轄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③如果債權人勝訴,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④如果原告勝訴,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⑤原告勝訴后,未參加訴訟的原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請求償還債務,原告并不享有優先受償權,而應按比例清償⑥原告因代位之訴所支付的有關費用可優先受償⑦債權人在自己的債權范圍內提起代位之訴,這時,債務人也對次債務人提起訴訟,不能合并處理,應告知債務人另行起訴。
2.撤銷制度
(1)撤銷之訴與代位之訴的區別:代位之訴針對的是債務人以消極方式逃避債務,而撤銷的訴針對的則是債務人以積極行為逃避債務。
(2)引起撤銷之訴的情形有三種: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②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③債務人以明顯的低價轉讓財產
(3)撤銷之訴的效力:使債務人的行為無效。
(4)撤銷之訴的程序問題:
①當事人:原告為債權人,被告為原債務人,受讓人或受益人為第三人;
②管轄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債務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勝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④期間:撤銷之訴的訴訟時效為1年,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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