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務
2.有償: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借用合同的顯著特征
3.原則上是不要式合同
1)例:租期6年未采用書面形式,如何認定?
6個月以內的租期可予承認,至少能推定雙方當事人的租期為6個月6個月以外,轉為一個不穩定的不定期的租賃合同
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產局備案登記
4.諾成合同
5.有期限的合同 考試大-中國教育考試門戶網站(www.Examda。com)
1)不得超過二十年
2)有期限限制的意義盡管租賃權嚴重物權化,但其畢竟是債權。若無期限限制,則喪失了債權的特性
二、權利、義務
(一)出租人的義務
1.適租義務
1)見第216條,即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貨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2)若違反適租義務,是根本違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維修義務若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見第221條,承租人可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若出租人不負擔,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銷維修費用
(二)承租人的義務
1.正當使用義務 見第217條
2.妥善保管義務 見第222條
3.禁止添附 見第223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屬侵權性違約行為,出租人可要求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4.禁止轉租 見第224條。
1)經出租人同意,可以轉租例:甲為出租人,乙為承擔人,乙又將房子出租給丙,乙為次承租人:
①乙不得以丙未交租金為由,拒交租金給甲;②丙擅自進行了添附行為,乙可追究丙的違約責任但不得追究侵權責任,甲可追究丙的侵權責任但無法追究丙的違約責任。
2)擅自轉租例:甲為出租人,乙為承租人,丙為次承租人:
①甲可解除甲乙間的合同,而不能解除乙丙間的合同;②若乙聲稱其為出租人,當甲乙之間的合同解除導致乙丙間的合同無法履行,丙可追究乙的違約責任若乙告訴丙轉租事實,丙不追究乙的違約責任;③乙不得收取租金差價;若乙已獲得租金差價,則應返還不當得利
(三)承租人的權利
1.買賣不破租賃:
見第229條。例:甲已將標的物出租給乙,租期5年。在租賃期間內,甲甲將租賃貨物出賣給第三人丙。如果甲乙間的租賃合同尚未到期,對丙有無約束力?
對丙有約束力。這里發生了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丙成為出租人,乙以后將租金交給丙。
2.優先購買權
1)優先權的行使必須是同等條件
2)優先權不適用于拍賣
3)我國民法上的優先購買權
①《民法通則》第78條第3款和《民法通則意見》第92條規定的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②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與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沖突時,以共有人為先。因為,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源于所有權——物權,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源于債權,物權優先于債權。
4)優先購買權僅適用于房屋的租賃合同,見第2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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