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則上是無過錯原則;
(2)例外。以下五種合同適用過錯原則,并且實行過錯推定:贈與、委托、保管、倉儲、客運合同中的自帶物品。
二、違約行為
1.有兩大類:
(1)第107條:實際違約。
(2)第108條:預期違約。
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的區別在于:履行期限到來的不同。
2.加顧合同的階段
(1)磋商階段:當事人無合同關系,僅存在先合同關系,若一方違反誠信原則,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當事人之間仍無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會發生違約責任,這期間,合同對當事人產生一般拘束力,即: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發生預期違約。
(4)履行期限到來:實際違約。
(5)合同關系消滅后:后合同義務,即當事人雙當事人之間仍負有保密等義務。
三、違約責任形式
1.違約責任均是財產性的,所以在違約中不得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2.違約責任形式包括:
(1)繼續履行按照第110條的規定,有三種例外,即在以下三種情形下,違約方可不繼續履行非金錢債務。
①履行不能;
②債務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注意:這是僅僅是指非貨幣之債。
(2)采取補救措施:
采取補救措施可與賠償損失、繼續履行并用。
(3)違約金、定金、損害賠償金。
①損害賠償金
A.損害賠償金:對損害進行金錢賠償。
B.損害賠償金有四種:
a. 根據是否具有懲罰性,分為懲罰性損害賠償金和補償性損害賠償金。
b. 根據是約定還是法定,分為約定的損害賠償金(見合同法第114條)和法定的損害賠償金我們這里講的損害賠償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補償性的損害賠償金。
c.損害賠償金通常有兩部分構成: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又稱可得利益的損失)。
例:甲出賣貨物給乙,乙轉賣給丙。乙能否如期對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甲能否對乙履行。如果甲違約,導致乙不能對丙履行。
乙的損失可能包括:
(1) 為了簽訂合同已購買原原料,現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無法生產導致原材料無任何意義,若賣掉原材料,原價與現在的市價相比,市價回落了,損失1萬元。
(2) 乙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賃倉庫,交付了定金。
(3) 為了安排該生產,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產任務。
(4) 生產后轉賣給丙,乙可賺100萬。對于間接損失的賠償限制:a.可預見規則;b.第119條:減輕損失義務(不真正義務)
②違約金。
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性質、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并用,應優先考試違約金。
對違約金的調整:
約定的違約低于造成的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適當少。
違約金原則上是補償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懲罰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純粹的懲罰性民事責任。
第119條:定金規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B.雙方懲罰性是完全區別于訂金的根本特征,而訂金具有簡單懲罰性。
例:甲為顧客,乙為酒樓,甲在酒樓訂了一包房,交訂金500元,如果甲當天晚上沒去,乙沒收訂金;如果甲當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訂房之事,現已無包房,乙退還甲認金500元。
C.如果雙方均未違約,定金原價返還,無需加利息。
D.定金與違約金的關系第116條:定金與違約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違約方選擇一個適用。
這里講“不得并用”,指的是對于“同一個”違約行為,定金與違約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約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應沒收定金;如果甲履行遲延,應按日計算違約金若干元,后來甲的履行既遲到了三個月,且交的貨又不合作。這時,由于定金、違約金針對的是不同的違約行為,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00年考題)甲交付乙定金4萬,約定一方違約時違約金6萬,后乙違約,甲最多可主張8萬。
四、因第三人的原因違約第121條
例:甲乙簽訂合同,甲因為丙的原因對乙違約。乙不能直接追究丙的責任,而只能追究甲的違約責任,而后再由甲追究丙的責任。
五、競合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最常見的形態:加害給付,即指一方違約,并引起對方的其他財產或人身損害。
有三種處理辦法:
(1)一并行使:侵權+違約;
(2)法律規定只能提起其中一種;
(3)當事人選擇一種行使。
合同法解釋(一)第30條:在一審開庭之前,可變更訴訟請求。
更多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