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動產:
(1)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
“交付”的含義:客觀上表現為公有的轉移,主觀上有轉移構成的意思。
交付的分類(第135、140條)
①現實交付:交付標的物本身;
②擬制交付: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這里的單定特指特權憑證,常見的物權憑證:倉單、提單。
③簡易交付:在合同訂立之前標的物已為買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即為交付,常考的簡易交付,涉及試用買賣。
就現實交付而言,又分為三種形態:送貨上門、上門取貨、代國托運(貨交第一承運人時,所有權轉移)。
(2)例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①附條件;②附期限;③約定:合同成立時轉移。
例:甲有意賣一鋼琴,甲乙于6月1日簽訂買賣合同,乙當時就將貨款5萬支付給甲,量甲提出:自己10天后還要參賽,參賽后于6月11日再把琴給乙。6月1日至6月11日,丁出價9萬購買該琴,甲于是與丁簽訂了合同,6月3日就將琴交付于丁。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乙不能主張甲丁之間的合同無效,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甲乙之間特別約定鋼琴的所有權自合同成立之時轉移,乙可主張甲丁之間的合同無效。
(3)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4條規定的所有要保留。
例:甲賣給乙一輛汽車,價格為30萬,已支付了10萬,答應后三年內支付20萬,甲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就約定:必須在乙全部付清余款之后,汽車的所有權才轉移。這就是所有權保留的制度。
2.不動產:必須進行產權登記。
例:一個人將房子賣給甲并辦理了產權登記手續。后該人又將房子賣給乙,也成功地承擔了產權登記手續。甲享有房屋所有權。
3.特殊的動產:如汽車、輪船、航空器等。
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約定或進行所有權保留,這類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仍是交付,但是,與一般的動產的相比,其不同在于仍需進行登記。這里登記的效力是:不登記便不停對抗第三人。
例:甲于6月1日賣車給乙,并進行了交付,但沒有及時辦理車管所變更手續。6月5日,乙開車將廠撞成重傷,乙逃逸。丁要求甲負擔賠償責任,甲不得拒絕。
(二)風險負擔風險,指非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標的物的毀損、丟失。
1.動產的風險負擔
(1)原則:按照第142條,買賣標的物的風險負擔以交付為準,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賣受人承擔。
例:在農貿市場,乙以20元的價格問甲買一只老母鴨,交錢后,在甲將母雞交給乙的一瞬那,雞在甲的手中下了一顆蛋,該雞蛋歸誰所有?假設母雞此時因遭雷擊而死,由誰承擔風險?甲承擔。
所有權保留情況下的風險負擔:
例,甲6月1日將牛交給乙,但保留了所有權,約定12月1日乙取得所有權。在12月1日前的一天,半遭雷擊死亡。這種情況下,風險由乙承擔。
試用買賣中的風險負擔:
例:甲6月1日將產品交付給乙,6月1日試用期滿:(1)如果在試用期內產品遭雷擊,這時,風險由甲承擔。(2)如果到6月8日,乙保持沉默,6月9日產品遭雷擊,這時,風險由乙承擔。(3)如果到6月7日乙表示不購買,但產品并未及時送回甲,6月10日發生風險。這時,風險由甲承擔。
(2)例外:
①第一種例外:第144條路貨買賣例:甲有一批貨物在洛松磯到上海的航線上,甲6月1日與乙簽訂合同,將該批貨物賣給乙。6月5日甲將提單交付給乙。事后證明,船于6月3日沉沒。這批貨物的風險由誰承擔?由乙承擔。
按照第144條的規定,路貨買賣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②第二種例外:第143、148條。
如果交付之前或之后,一方有嚴重違約行為,并不以交付為準來轉移風險,而由違約方承擔風險。
例1:甲乙之間訂立合同,甲乙按時于6月1日交付貨物給乙,但是,甲交付的貨物嚴重不合格,乙拒拒收。甲把貨放在交貨地。6月2日發生山洪,把貨物沖走。由甲承擔風險。
例2:甲根據合同按時于6月1日交貨給乙,乙無正當理由拒收,6月3日發生山洪,把貨物中走。由乙承擔風險。
2.不動產的風險負擔例:甲將房屋出賣給乙,乙交付了房款,甲將鑰匙給乙,乙家搬進,但未變更產權登記。三個月后,一天晚上房屋雷擊起火。誰來承擔風險?法律無明文規定,理論上有爭議。
3.注意:風險負擔以交付來轉移,僅僅適用于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例:甲將汽車借與乙使用,在乙使用第二天,汽車遭雷擊起火,風險是否由乙承擔?不由乙承擔,而由所有權人甲承擔。
(三)孽息的歸屬
1.第163條:以交付為準。
例:甲6月1日將牛交付給乙,乙6個月后才交付完所有價金,12月1日才轉移所有權,9月1日母牛生了一頭小牛犢,該小牛犢歸乙所有。
2.孽息的所有權按交付來轉移,僅僅適用于轉移所有權的合同。
例:甲將牛借給乙使用,在乙使用了第二天,該牛生下了一頭小牛犢,該年犢歸甲所有。
(四)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
1.出賣人的義務、責任:
(1)第150條: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①甲出賣東西給乙,甲應向乙保證自己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②如果甲賣給乙的東西有權利瑕疵,應告知乙。
如果出賣人違反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2)第153—155條:質量瑕疵擔保責任甲方賣東西給乙,應保證質量合格;如果甲賣的東西不合格,甲對乙承擔違約責任。
2.買受人義務
(1)付款
(2)第158條:驗貨義務買受人應在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期間內驗貨;如果未約定驗貨期間的,應在合理期限內驗貨;如果合同期間不易推定,最長應在2年內驗貨。但是,產品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
買受人乙沒有檢貨,或者買受人乙已經驗貨也發現問題了但未通知出賣人甲,其后果是:視為甲履行合格。
(五)部分履行、提前履行見第164、165條。
(六)特別買賣
1.分批交貨:第166條。
①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
②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物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③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應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
2.分期付款:第167條。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拖欠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1/5以上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3.樣品買賣:第168、169條。
①樣品買賣要按樣品來交付。
②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4.試用買賣
5.拍賣、招投標買賣
6.互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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