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知識產權訴訟特殊程序
(一)管轄: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
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著作權和商標權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當事人:注意有關利害關系人的規定。利害關系人是指許可實施合同中的被許可人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繼承人。被許可人中,獨占被許可人可以單獨起訴;排他被許可人可以和知識產權權利人共同起訴或者在知識產權權利人不起訴的情況下,可以起訴;普通被許可人只有經過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許可才可以起訴。
(三)訴前臨時措施:訴前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三、知識產權國際公約
(一)我國參加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
(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和優先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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