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記住:《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四種不真正連帶責任: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侵權責任法》第43條)。②醫療機構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侵權責任法》第59條)。③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第三人與污染者(《侵權責任法》第68條)。④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第三人與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侵權責任法》第83條)。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五十九條 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后,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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