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經營者擅自將其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遭受損害,請求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的旅游經營者和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旅游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除合同性質不宜轉讓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之外,在旅游行程開始前的合理期間內,旅游者將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請求確認轉讓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經營者請求旅游者、第三人給付增加的費用或者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減少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要點:旅游者可轉讓,旅游經營者不得轉讓
七、自行游、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的責任與擅自脫團的責任
第十九條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救助義務,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自行安排活動期間,包括旅游經營者安排的在旅游行程中獨立的自由活動期間、旅游者不參加旅游行程的活動期間以及旅游者經導游或者領隊同意暫時離隊的個人活動期間等。
▲要點:自行活動期間,旅游經營者責任范圍為未盡提示、救助義務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未經導游或者領隊許可, 故意脫離團隊,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點:擅自故意脫團,旅游經營者免責
第二十五條旅游經營者事先設計,并以確定的總價提供交通、住宿、游覽等一項或者多項服務,不提供導游和領隊服務,由旅游者自行安排游覽行程的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合同約定, 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 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的旅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要點:自行游,旅游經營者在提供服務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七、免責事由
第二十二條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ㄒ唬?nbsp;損失是由于旅游者未聽從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
(二)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
?。ㄈp失是由于旅游者的過錯造成的;
?。ㄋ模p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
▲要點:注意第一項——關于提示免責的規定
八、費用退還
第二十三條旅游者要求旅游經營者返還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ㄒ唬┮蚓芙^旅游經營者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的項目被增收的費用;
(二)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游經營者提供相同服務,因旅游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而增收的費用。
▲要點:不合理費用應退還第二十四條旅游經營者因過錯致其代辦的手續、證件存在瑕疵,或者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補辦或者協助補辦相關手續、證件并承擔相應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 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退還尚未發生的費用、 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要點:三項請求——補辦費用、旅游費用、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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