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與李四是同村相鄰鄰居關系,張三居西,李四居東。1986年3月,該村幾戶村民協商在村內一街道上建造房屋,王五首先從街道最東頭開始建造5間瓦房,然后由張三在其西邊建造房屋,其他村民按順序向西建造。按本村建房的習慣,最東頭一家擁有東山墻和西山墻,其他住戶均是有西山墻無東山墻。由于建造煙囪等取暖做飯設備需要依附山墻,而張三的鄰居已經要求在張三家的西山墻建煙囪,因此在建房過程中,張三與王五商量在王五的西山墻內建造一煙道由張三使用,王五表示同意,由張三出資在山墻上建了煙囪等。煙囪建成后一直由張三使用。1986年6月,王五剛建成房屋就將該房屋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在外打工的李四,雙方簽訂了買賣房屋的契約,房屋并未過戶,王五和李四均未使用該房。2003年,李四準備不再出去打工,遂修繕房屋,因為該地天氣寒冷,村民每家每戶都有建造煙囪的習慣,遂在西間房屋建造了一鋪火炕,也要使用該煙囪。故要求張三停止使用該煙囪,張三家人多勢眾,不僅予以拒絕,還砍壞了李四家長過雙方院墻的棗樹,雙方因此釀成糾紛。李四無奈,又在東山墻建了新的煙囪使用,但心里一直憤憤不平,咽不下這口氣。隨后,李四以該煙囪歸其所有為由訴到法院,要求張三停止使用該煙囪。審理中,張三辯稱該煙囪應歸其所有,其應該擁有使用的權利,并向法庭提供了多名鄰居的證言以及自己一直在使用煙囪的證據。李四則提供了房屋和東、西山墻為自己所有的房產證明,房產證明上的所有人仍標注為王五。據試根據民法理論和相關法律分析:
(1)煙囪應歸誰所有?由誰使用?
(2)設若房屋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張三能否要求使用西山墻的煙囪?其法律依據是什么?
(3)張三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答:(1)煙囪應歸王五所有,由張三使用。根據物權的公示原則和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的移轉是要式行為,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移轉。因此本題中,雖然王五和李四訂立了房屋買賣契約,但是由于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所以房屋的所有權仍歸屬于王五,而煙囪屬于房屋的附屬物,東、西山墻以及煙囪也屬于王五。王五與張三有約定,建造煙囪讓張三使用。這是所有人對自己財產的合法處分,且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是有效的,而且此約定也一直沒有終止,因此該煙囪應當由張三使用。
(2)能。本題涉及相鄰關系的處理問題。相鄰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簡單地講,即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的設立旨在維護正常的生產和生活,對相鄰的另一方提出的是提供便利的最低要求。
本題中張三和李四是相互毗鄰的鄰居,如果房屋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那么房屋和東、西山墻以及煙囪的所有權應當歸屬于李四。根據題意,當地天氣寒冷,建造煙囪取暖是
當地村民的習慣,也就是說,建造煙囪取暖使用是基本的生活需要,李四已經在東邊的山墻上建了一個煙囪使用,而張三使用西山墻上的煙囪并不會給李四的權利造成損害,因此符合相鄰關系的要件。因此,應當允許張三使用西山墻的煙囪。
(3)張三應當賠償砍樹給李四造成的損失。
張三砍壞李四棗樹的行為損害了李四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張三在使用煙囪的過程中,應當注意合理的限度,給李四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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