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為要調往外地工作,欲將家里的財產變賣,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量,要求甲把彩電賣給他。雙方協定的價格是1500元。6月1日,乙將錢交給甲以后,乙將電視裝上車欲將電視拉走。甲想起自己還有一個月才走,就問乙能否借用一個月?乙同意。7月1日,乙將電視拉回家,到家后,當他接通電源,電視機不顯示圖像,乙認為甲的電視機在賣給他之前就壞了,就把電視機又給甲送回來,要求甲把錢退給他。甲請來修理電視機的技術人員檢查,認為是搬運不當顯像管損壞。乙堅決不要電視機了,要求甲退錢。如果甲一定要將電視賣給他,那就退給他電視的修理費將近500元。試根據民法理論分析以下問題:
(1)甲交付電視機是采用的什么樣的交付方式?
(2)電視機的所有權是否已經轉移?如果是,何時轉移?
(3)甲是否應當承擔電視的修理費用或者收回電視?
(4)結合民法理論,結合本題談談動產的交付問題。
答:(1)占有改定。
(2)已經移轉。移轉時間為6月1日。
(3)甲無須承擔修理費用或收回電視。
(4)本題涉及民法中動產的所有權移轉問題。《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動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物權法》第27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在法律上,交付是指將物或所有權憑證移轉給他人的行為。簡言之,交付意味著占有的移轉。由于在交付之前,當事人之間存在著移轉所有權的協議,因而財產一經交付,便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果。應該指出,因交付而發生所有權的移轉,要求交付行為完全符合合同的約定,否則不能視為已交付,不導致所有權移轉。接受標的物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繼續按合同約定履行交付義務或追究其違約責任。財產已經交付,但是當事人約定財產所有權轉移附有條件的,在所附條件未成就前,財產所有權也不移轉。
交付分為現實的交付和觀念的交付兩種情況。所謂現實的交付就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將動產的占有實際移轉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直接占有該動產。所謂觀念交付,是指在特殊情況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特別的約定,并不現實地交付動產,而是采用一種變通的交付方法,來代替實際交付。觀念交付又分為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種情況。《物權法》第25~27條分別進行了規定。所謂占有改定是指轉讓人和受讓人在轉讓動產物權時,如果轉讓人希望繼續占有該動產,當事人雙方可以訂立合同,特別約定由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而受讓人因此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標的物的實際交付。所謂簡易交付是指出讓人在轉讓動產物權之前,受讓人已經通過委托、租賃、使用借貸等方法而實際占有了動產,則從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生效之時起,視為交付。所謂指示交付是指在轉讓動產物權時,如果該動產已經由第三人占有,轉讓人可以將其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實際交付。本題中甲賣電視給乙,雙方約定由甲借用電視一個月,屬于占有改定。甲和乙根據口頭協議構成了買賣電視機的法律關系,從6月1日乙付錢,雙方達成協議時電視機的所有權就移轉了。只不過采用的并非實際交付的方法。既然電視機的財產權已經轉移,電視機毀損或滅失的風險也應當由所有權人承擔。因此,乙在運輸期間不慎將電視機損壞,應由他自己負責。甲無須承擔電視的修理費用,也沒有義務收回電視。
值得注意的是,有關占有改定是否能在任何情況下都產生移轉所有權的效果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學理上還存有爭議。
依交付而移轉動產所有權,只是法律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間的一般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通過對動產所有權移轉時間的特別規定而排除這一規定的適用。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交付時間一般有三種情形:第一,如果約定由受讓人自提貨物,受讓人取走動產的時間為交付時間。本題就屬于這種情況。第二,如果合同約定由轉讓人送貨的,轉讓人在交貨地點將標的物交付受讓人點收完畢,視為交付。第三,合同中能夠約定轉讓人代辦托運或郵寄貨物的,轉讓人將標的物交第一承運人或郵局的時間為交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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