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租用新婚夫婦乙丙的一間空閑房間居住,甲出于好奇及無聊,在墻上鑿一小孔,用攝像機攝下乙丙夫婦二人的親昵行為。甲的行為被發現后,妻子丙精神受到極大的打擊,從此對夫妻生活失去了興趣。丈夫乙氣憤至極,將甲告上法庭,訴請精神賠償10萬元。
問:(1)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夫婦的什么權利?
(2)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答:(1)本案中,甲侵犯了乙丙夫婦的隱私權。甲租用乙丙的房屋,甲通過在墻壁上鑿孔的方式窺探并攝錄了乙丙二人的私人生活,甲的這種過錯行為,對乙丙造成很大的損害,是一種侵犯乙丙隱私權的行為。
(2)法院應當支持乙的訴訟請求。我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隱私權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但是對隱私權,法律還是給予保護的,比照名譽權的保護方式來對侵犯隱私權的行為進行規制。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公民可以要求加害者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其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所以乙要求甲賠償精神損失,法院應該予以支持。至于賠償的具體數額,法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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