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去乙超市購物,將隨身攜帶的DV攝影機存放于超市設置的儲物柜內,購物后甲在取回自己物品時發現,其儲物柜被撬,個人物品包括DV攝影機丟失,甲遂要求乙超市賠償自己的損失。乙超市辯稱自己已將購物須知明顯張貼于超市入口,須知上明確說明儲物柜不得存放貴重物品,否則丟失概不負責。因此,乙超市沒有賠償義務。后經公安機關查明,該儲物柜掛鎖早已銹壞,很容易就可撬開,不具備保險功能。那么:
(1)購物須知是否屬于合同的一部分?
(2)購物須知中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3)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1)購物須知屬于合同的一部分,其性質是格式條款。所謂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反復適用而預先制定的,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的條款。本題中,購物須知顯然具備格式條款的性質,而且該須知被明顯置于超市入口處,已經以一種合理方式提請顧客注意,因此應該認為顧客接受了該條款,該條款屬于合同的一部分。
(2)在該須知中,超市明確指出儲物柜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否則概不賠償。而顧客甲在明知的情況下,仍然將自己的DV攝影機存放于柜內,因此超市因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致顧客在存儲柜中存儲的貴重物品丟失的,可以免責。但是對于超市重大過失或故意的原因造成顧客財物損失的責任的免除,屬于減輕自己的責任,因此應該無效。因此購物須知屬于部分有效、部分無效條款。
(3)超市應該賠償顧客甲的損失。超市在儲物柜掛鎖早已損壞的情況下,仍然不予修理或更換,應該認為其存在重大過失。因此給顧客造成的損失,超市不應該免除責任,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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