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個工人,但一直想做服裝生意并與多家經銷商聯系但均未成功。某日他看到一個專門經營運動服銷售的A公司尋找連鎖店經營人,于是就根據該廣告所注明的地址前去實地考察,經過考察后王某認為該公司的運動服兼具時裝和運動性質,很適合正悄然興起的運動風,并且對開店資本、環境等方面都很滿意。只是自己手頭錢不是太足,于是與A公司負責人商量,希望能夠由A公司先發兩批貨,到第三批時再交前兩批的服裝費。A公司負責人為了吸引王某加入,遂滿口答應,并許諾只要王某選好了店址,公司經過調查符合公司的要求,就可以簽合同進行裝修了,王某負責裝修費用,A公司可以提供技術和人力上的支持,按該專賣店的統一規格給王某的店子裝修。王某于是請了一個月的假,四處奔波,終于尋找到了合適的店址,A公司派人調查后表示店址沒有問題,但是卻提出該品牌走俏,想要開連鎖店的人很多,提出來服裝費不能夠拖,并要求王某再加30000元經營費,王某認為這違反了他們當初的約定,因此難以接受。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A公司辯稱:現在是市場經濟了,經營主體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雙方為了合作而進行協商很常見,只要沒有正式簽合同,就無須負責。
試結合民法理論和相關法律分析下列問題:
(1)王某和A公司之間是什么樣的關系?A公司的說法是否正確?
(2)假如王某要求賠償損失,那么下列哪些費用應當由A公司負責賠償:100元的實地考察費用;3000元的尋找店址的費用;一個月的誤工費;因此喪失其他機會所造成的損失。并分析原因。
答:(1)本題考查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的問題。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一方因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生的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產生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如果合同已經訂立,那么違反合同的行為將產生違約責任。本題中,王某和A公司就是在締約過程中,兩者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但是卻存在著締約關系。
根據民法理論,一旦進入締約階段,那么雙方當事人之間就具有某種訂約上的聯系,為了締約合同,一方所實施的足以使對方產生信賴的行為,將對其產生約束,雙方已經由原來普通的關系進入到特殊的聯系階段。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按照誠信原則的要求,講誠實、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并履行義務。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同時負有一定的附隨義務,即先契約義務。具體包括:1)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要約的義務。2)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3)合同訂立前重要事情的告知義務。4)協作和照顧的義務。5)忠實義務。6)保密義務。7)不得濫用談判自由的義務。如果雙方的談判已經進入一定的階段,一方的行為足以使另一方當事人合法地相信其會與之訂立合同,并因此支付了一定費用,那么中斷談判就是有錯的。
本案中,王某與A公司的談判以及A公司負責人的承諾,就足以使王某產生合理的信賴,假如A公司意圖提高費用等,也應當及時通知王某,而不是等到王某已經花費資金找到店址,需按承諾簽合同時才告知。況且A公司派人調查了店址并表示同意,表明王某的履行并沒有不當。因此,A公司僅以經營自主為由拒絕簽合同并且不予賠償的行為,是不負責任的,也沒有理由。
(2)本題考查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根據民法理論,信賴利益應當為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基本范圍,信賴利益的損失限于直接損失,直接損失就是指因為信賴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具體包括:第一,因信賴對方要約邀請和有效的要約而與對方聯系、赴實地考察檢查標的物以及為此支出的費用。第二,因信賴對方將要締約,為締約做各種準備工作并為此支付的各種合理費用。第三,為談判所支出的勞務,以及為支出上述費用所失去的利息。但是,各種費用的支出必須是合理的,不能是受害人任意支出的。本案中,3000元的尋找店址的費用以及王某為了尋找店址而專門請了一個月假的誤工費用,顯然都是為締約做各種準備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因此應當得到賠償。至于其100元的實地考察費用,看似符合上述第1條,但該費用因為發生在A公司承諾之前,況且是王某想要尋找機會所必須支出的,與A公司的行為沒有直接關系,因此不應當得到賠償。王某因與A公司談判所喪失的其他機會造成的損失,屬于間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如果締約一方能夠獲得各種機會,而在因另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況下,使這些機會喪失。這些損失不包含在信賴利益的范圍內,因為機會本身就是很難確定的,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在舉證上也存在困難。這種損失無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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