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甲攜帶一臺高級攝像機乘坐長途公共汽車,為了安全,在車上他把攝像機置于腿上抱著。行駛當中一個小孩乙突然橫穿馬路,駕駛員丙緊急剎車,結果行李架上的物品有不少落下來,其中乘客丁的皮包正巧砸在甲的攝像機上,將價值一萬多元的攝像機砸壞了。試根據民法理論,回答以下問題:
(1)對本題駕駛員丙緊急剎車的行為應如何理解?
(2)你認為甲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3)如果小孩已經無法找到,那么甲的損失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答:(1)駕駛員丙的行為為緊急避險。緊急避險,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之一,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其構成要件如下:
1)危險的緊迫性。所謂緊迫性,即合法權益正遭受危險。
2)避險措施的必要性。所謂必要性,是指避險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避險措施。不采取該措施就不足以使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遭受的危險,不足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3)避險行為的合理性。所謂合理性,是指避險行為適當并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要求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小于危險可能造成的損害。
本題中,駕駛員丙、乘客丁均無過錯,造成損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小孩橫穿馬路,駕駛員面對危險不得已緊急剎車,這屬于緊急避險行為。
(2)應當由小孩的監護人承擔責任。《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在本案中,駕駛員剎車的行為并無不當;丁的東西掉下來砸到了甲的攝像機,但丁沒有過錯。而小孩突然跑過馬路是險情引發的原因,小孩的監護人有監護不力的過錯,因此應當由小孩的父母承擔責任。
(3)如果小孩已經無法找到,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本題中,駕駛員丙、乘客丁、乘客甲都沒有過錯,可以根據他們的經濟能力等由他們分擔損失。本題涉及公平責任原則的運用。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雙方當事人對損害均無過錯,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又不能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受害人的損害、雙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以及其他相關情況的基礎上,判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賠償。應當注意的是,有關公平責任原則能否作為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尚存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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