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滅失。
2.目的事實不能。設定地役權的目的事實上不能實現,即供役地事實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時,地役權消滅。(例如汲水地役權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滅。)
3.拋棄。地役權人如將其地役權拋棄,供役地則因之恢復其無負擔的狀態,地役權歸于消滅。但如果是有償的地役權,地役權人拋棄地役權后,仍應支付地役權全部期間的費用。
4.存續期問的屆滿或其他約定事由的發生。
例解
甲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賞遠處風景,便與相鄰的乙約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層建筑,作為補償,甲一次性支付給乙4萬元。雙方為此約定辦理了登記手續。兩年后,甲將該房屋轉讓給丙,乙將該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丁。下列哪些判斷是錯誤的?
A.甲、乙之間的約定為有關相鄰關系的約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樓,且無須另對丁進行補償
C.若丁建高樓,丙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D.甲、乙之間約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權轉讓而失去效力
[答案及解析]ACD.甲乙之間的合同是設立地役權的合同,而非對相鄰關系的約定,故A項錯誤。甲乙之間的地役權合同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故丁從乙處受讓土地使用權時,同樣承擔了該土地使用權上附屬的供役地的義務,丙從甲處取得房屋時同樣取得了需役地的地役權,故丙有權禁止丁建高樓且無需對丁另行補償,B正確。甲轉讓房屋與丙,題中沒有交代甲丙之間任何關于眺望權的約定,故甲沒有對丙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C項錯誤。地役權本身并不因土地轉讓而失去效力,故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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