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合伙人競業禁止】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關聯法條
[本法]
第九十九條合伙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特別提示
將本條與本法第99條、《公司法》第149條結合起來掌握,注意:
1.合伙人競業禁止義務(本條第1款)。
2.合伙人自我交易禁止義務,但有兩個例外(本條第2款):(1)合伙協議有約定;(2)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違反以上兩項義務的法律責任為:合伙企業行使歸入權;賠償責任(第99條)。
4.比較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的競業禁止與自我交易區別
【重點法條】
第三十三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特別提示
1.務必掌握利潤的分配和虧損的分擔規則:(1)“約定——協商——實繳出資比例——平均”(本條第1款)。這不同于《民通意見》第47條的規定:按出資比例或實際盈余分配比例。而前者適用于合伙企業,后者僅適用于個人合伙。再次提醒考生一定要重視合伙的自治性。
2.注意第33條第2款:保底條款無效,與69條有限合伙的規定比較。
【重點法條】
第三十七條【善意第三人的保護】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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