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形式的主要理由是:
1.保險公司的組織形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調整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有限責任公司一章中對國有獨資公司作了專節規定。
2.規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股份有限公司是當今世界保險業主要的組織形式。保險公司采取這一形式,可以廣泛地募集到巨額資金,其財力愈雄厚,信譽愈好,就可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同時,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規范化程度比較高,公司的財務會計事務依法公開,可以使股東、債權人和社會公眾對其實行有效監督。這對于涉及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保險業來講,非常必要。
3.規定采取國有獨資形式,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在我國保險市場占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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