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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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等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期貨、保險機構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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