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效的概念和種類
1、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的時間即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時效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時效是強制性規定,當事人不能約定免除或變更。
2、時效的種類。根據經過法定時間,權利是取得還是喪失,可將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訴訟時效)。
3、時效制度的作用:(1)穩定法律程序;(2)促使權利人行使權利;(3)減少和避免證據滅失。
二、訴訟時效的概念和種類
(一)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單位決定派他到加拿大學習兩年,因辦理出國手續一時錢不夠用,遂向朋友張某借款3萬元,并立字據約定胡某在出國前將錢還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此前張某雖然經常來看望胡某,但也對錢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國外兩年與張某也有過聯系,但都沒有說錢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國。1990年10月張某因買房急需用錢,找到胡某,胡某當即表示,全部錢款月底還清,并在原來的字據上對此作了注明。11月5日,當張某再次來找胡某要錢時,胡某卻稱,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說他們之間的債務已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可以不用還了。張某氣憤至極,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胡某償還3萬元的本金和息。
[問題]1.胡某對王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是否已經屆滿?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據上對月底還錢作注明的行為有何種效力? 3.張某能否通過訴訟要回胡某所欠的錢?
(二)訴訟時效的效力:導致權利人在訴訟中勝訴權消滅,但實體權并未消滅,成為自然權利,義務人自動履行義務的,權利人可以接受,義務人以自己不知道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為由,起訴要求返還,法院不予支持。
三種立法體例(1)實體權消滅說;如日本;( 2)訴權消滅說,如法國;(3)抗辯權發生,如德國。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1 普遍訴訟時效。指由民事基本法統一規定,普遍適用于法律未作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特別訴訟時效。指民事基本法或特別法就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規定的短或長于普通時效期間的時效。如《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的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毀損的。
3、最長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對二十年保護期的性質,學說上有不同看法:屬于最長保護期;屬于除斥其間;屬于最長訴訟時效。
(三)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但學理上一般認為只適用于請求權,不適用于支配權如所有權、人格權,身份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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