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的兩層含義:訴訟活動與結案方式
掌握:不得適用調解的范圍:《調解規(guī)定》第2條的規(guī)定,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二、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
1、和解后的處理;(4條)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xié)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2、協(xié)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處理(9條):調解協(xié)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3、協(xié)議內容涉及擔保人的處理(11條):調解協(xié)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4、法院不予以認可的情形(12條):調解協(xié)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第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第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第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第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
5、和解、調解后不得制作判決書(18條):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xié)議或者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調解的生效
民訴法90條:對于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注意請求制作調解書的處理。(調解規(guī)定13條)
民訴法89條: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法律效力的體現
訴訟結束;對調解書不得上訴;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消滅;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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