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基本制度
一、 合議制度
(一)合議庭的適用范圍:
1、一審普通程序案件。
2、選民資格案件和重大疑難的特別程序案件。
3、宣告票據無效的公示催告案件
4、破產案件
5、發回重審的案件
6、二審案件
7、再審案件
8、認定仲裁協議效力,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
(二)合議庭的組成:見民事訴訟法第40、41條
(三)合議庭與仲裁庭的區別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人員:審判員、陪審員、書記員、鑒定員、勘驗員、翻譯人員。
(二)回避的法定情形: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于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
(三)回避的方式:
1、自行回避;
2、申請回避
(四)申請回避的程序:
1、申請方式:書面方式、口頭方式均可,但要說明理由。
2、申請時間:最遲法庭辯論終結前。
3、人民法院應該在3日內做出決定。
4、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五)申請回避的效力:當事人申請回避后,被申請回避人要暫停執行職務,但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六)回避的決定權限:見民事訴訟法第47條
三、公開審判制度
(一)民事訴訟法第120條
(二)例外情況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得公開審理。2、離婚案件和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申請不公開,也可以不公開。
(三)宣判一定要公開
四、兩審終審制度
民事案件只要經過兩級法院的審理,即告終結。但例外情況,一審終結:
1、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
2、地方人民法院一審調解的案件。
3、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