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999-3-61) 下列關于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意見,哪些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A.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虛假記載,構成股票暫停上市的原因
B.上市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的,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
C.決定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機構只能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D.證券交易所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權,可以決定公司股票暫停上市
【答案】BCD
【考點】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的法律規定
【詳解】《證券法》第55條規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對照法條,B、C、D項不符合法律規定。
7.(1999-3-62) SW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l00萬股。以下是證券交易所發生的四起買賣SW股票的事件,其中哪些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
A.甲于6月8日10時,在持有該股票3萬股的情況下,購進1萬股。同日15時,再次購進5000股
B.乙于6月8日11時,在持有該股票3.5萬股的情況下,購進1.5萬股。次日9時,賣出1萬股
C.丙于6月8日14時,在持有該股票4萬股的情況下,購進1萬股。6月10日16時,購進5000股
D.丁于6月8日15時,在持有該股票2.5萬股的情況下,購進1.5萬股。次日14時,賣出1萬股
【答案】BC
【考點】大額股票買賣的匯報問題
【詳解】《證券法》第86條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A項:甲持有該上市公司的股份沒有達到5%,可以自由購買該公司股份,A項符合法律規定。D項與此相同,符合證券法的規定。B項:乙在6月8日已持有該公司5%的股份,根據上述規定,乙應在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而乙在第二天賣出1萬股,顯然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同理,C項也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BC為應選項
8.(1999-3-63) 票據付款被冒領的,在哪些情況下,付款人仍應對票據權利人承擔付款責任?
A.付款人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沒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的證明,而于3日期滿后向持票人付款
B.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后,誤以掛失人為真正權利人,而向掛失人付款
C.在掛失止付前,即期匯票被提示付款,該匯票背書無背書人的簽名蓋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D.在掛失止付前,未到期的遠期匯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答案】BCD
【考點】票據的掛失止付
【詳解】根據《票據法》第15條的規定:“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付款人在收到掛失止付通知后應當暫停支付,但掛失止付人應當在3日內向付款人提供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訴訟的證明,付款人此時向持票人付款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付款人付款后即不用再承擔付款責任,所以A項不應當選。
根據《票據法》第57條的規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因此B應當選。根據《票據法》第31條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該匯票背書無背書人的簽名蓋章,付款人應拒絕向持票人付款。如果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因此C項正確。
根據《票據法》第8條的規定:“對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付款人對未到期票據付款的,仍應當對票據權利人承擔付款責任,因此D項正確。
9.(1999-3-64) 以下哪些情況下,票據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
A.匯票被拒絕承兌
B.支票被拒絕付款
C.匯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產
【答案】ABCD
【考點】票據的追索權
【詳解】根據《票據法》第6l條的規定:“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一)匯票被拒絕承兌的;(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因此,選項ABCD均正確。
10.(1999-3-67) 王某為其正在上大學的兒子王南(20歲)投保一份人身保險,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意外傷害及死亡的賠付條款,指定王某本人為受益人。根據以上條件,下列表述哪個是正確的?
A.此保單屬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該份保險合同無須經王南的書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B.設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車撞傷,則保險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險金后,無權向該汽車車主行使追償權
C.設三年后王南因失戀而自殺,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D.設王某應于1997年10月9日支付當年保險費,但直至1999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險費,此時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答案】BC
【考點】人身保險合同及其相關問題
【詳解】根據《保險法》第56條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第一款規定限制。本題中的王南已20歲,非未成年子女。因此,該份保險合同須經王南的書面同意才能生效,A項錯誤。
根據《保險法》第68條的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代位求償權不適用于人身保險。因此,保險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險金后,無權向該汽車車主行使追償權,B項正確。
根據《保險法》第66條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2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因此,C項正確。
根據《保險法》第58條的規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再根據《保險法》第59條的規定:依照前條規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王某應于1997年10月9日支付當年保險費,到1999年12月9日該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保險公司直到1999年12月9日才有權解除該保險合同,而不是1999年10月9日,因此D項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