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002-3-60) 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下列哪些類型的股票?
A.普通股和優先股
B.記名股和無記名股
C.額面股和無額面股
D.表決權股和無表決權股
【答案】ABD
【考點】我國發行的股票的種類
【詳解】普通股有兩種含義:第一,在不存在特別股的情況下,指全體股東享有的權利平等的股份;第二,在存在特別股的情況下,指后于優先股而先于后配股獲得利潤分配的股份。優先股,是指依據公司章程或股份發行條件,享有某種優先權的股份。我國公司發行的一般是普通股,沒有優先股的具體規定,依據《公司法》第132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可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其他規定發行優先股,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記名股是將股東姓名記載于股票的股份;無記名股是指不將股東姓名記載于股票的股份。《公司法》第131條規定:“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這說明我國既發行記名股,也發行無記名股。因此選項B是正確的。額面股是指股票票面標明一定金額的股份;無額面股指不標明金額,只標明每股占公司資本的比例的股票。 《公司法》第129條第2款第(三)項規定: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可見我國發行的股票均為額面股,選項C是錯誤的。表決權股是指享有表決權的股份;無表決權股是指不享有表決權的股份。無表決權股通常包括:優先股;股東持股超過章程規定限額的部分;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因此,選項D是正確的。
32.(2002-3-61) 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下列事項中哪些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A.合營企業解散
B.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C.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D.合營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并
【答案】ABCD
【考點】合資企業必須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的事項
【詳解】《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一)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二)合營企業的中止、解散;(三)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 (四)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根據該條的規定,本題四個選項應全選。選項A符合第二項,選項B符合第三項,選項C符合第一項,選項D符合第四項。
注意,本題與2000年試卷三第47題基本相同。
33.(2002-3-74) 根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案件屬于海事法院專屬管轄?
A.因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
B.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
C.因海上生產、作業或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
D.因在我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誨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答案】ABCD
【考點】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
【詳解】《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7條規定:“下列海事訴訟,由本條規定的海事法院專屬管轄:(一)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三)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根據此條可知,ABCD均是海事法院專屬管轄的范圍。
34. (2003-3-51) 某有限責任公司,經營塑料產品,總資產1200萬元,總負債200萬元。現公司股東會作出了以下決定,請判斷其哪些決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A.投資300萬元,與乙公司組成合伙企業
B.向丙電腦有限責任公司投資350萬元
C.發行100萬元公司債券
D.減少注冊資本50萬元
【答案】AC
【考點】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資本與公司債券
【詳解】《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合伙企業法》第8條規定:“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兩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所以,該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合伙企業。《證券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六千萬元……”該公司凈資產額僅為l 000萬元,所以不能發行公司債券。
35. (2003-3-52) 松花江實業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申請破產救濟,各債權人紛紛向清算組申報債權。下列選項哪些屬于破產債權?
A.甲公司要求收回其租賃給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設備
B.乙銀行因派員參與破產程序花去的差旅費5萬元
C.丙銀行貸給松花江公司的50萬元貸款,但尚未到還款期
D.丁銀行行使抵押權后仍有10萬元債權未受償
【答案】CD
【詳解】破產債權,是指破產宣告前,對破產企業所成立的,并且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公平受償的債權。破產債權必須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債權人因參加破產程序而支出的費用,不屬予破產債權。所以乙銀行因派員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不屬破產債權。甲公司租賃給松花江公司的一套設備屬于物權,不屬債權范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I可題的意見》第241.條第2款規定:“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不足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其差額部分列為破產債權。”所以丁銀行行使抵押權后的10萬元未受償的債權應當列入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