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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資格考試:民法分類真題多選題

來源:233網校 2006年7月1日

  41、(2000-2-51) 在行為人行使的權利中,下列哪些屬于形成權?
  A、對越權代理的追認權
  B、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的催告權
  C、受遺贈人于知道受贈的期限內作出接受遺贈表示的權利
  D、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行使的解除權
  【答案】ACD
  【考點】形成權
  【詳解】以權利的作用為依據,可以將民事權利分成支配權、形成權、請求權和抗辯權四種。支配權,是指民事主體可以對權利客體進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如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等。請求權,是指民事主體請求特定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典型代表是債權。抗辯權,是指民事主體一方對抗請求權或者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如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等。形成權,是指民事主體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單方行為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撤銷權、抵消權、解除權等都屬于形成權。本題中A、C兩項為追認權,D項為解除權,B項雖然是債權人的單方意思表示,但單純的催告行為并不能使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即催告權不屬于形成權的范疇,只是請求權的一種權能,因此而排除B項。
  42、(2000-3-50) 甲向乙購買一臺大型設備,由于疏忽在合同中未定檢驗期。設備運回后,甲即組織人員進行檢驗,未發現質量有問題,于是投入使用。至第三年,設備出現故障,經反復查找,發現設備關鍵部位的質量瑕疵。按照該設備的說明書,其質量保證期為5年。下列判斷中哪些是錯誤的?
  A、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出賣人標的物質量不合格,故標的物質量應視為合格
  B、買受人在收到標的物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標的物有瑕疵,故標的物質量應視為合格
  C、該設備有質量保證期5年的規定,故出賣人仍應承擔責任
  D、雙方未約定質量檢驗期限,都存在過錯,應分擔責任
  【答案】ABD
  【考點】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驗貨義務
  【詳解】根據《合同法》第158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朱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2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本題中的設備有5年的質量保證期,因此,ABD三項錯誤。
  43、(2000-3-51) 甲公司與某希望小學乙簽訂贈與合同,決定捐贈給該小學價值2萬元的鋼琴兩臺,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換,不愿履行贈與合同。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
  A、贈與合同屬于單務法律行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設備,故可撤銷贈與
  C、乙小學業有權要求甲交付鋼琴
  D、若甲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乙小學不予贈與,則甲公司不再承擔責任
  【答案】ABD
  【考點】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詳解】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本題中甲公司與某希望小學乙簽訂贈與合同,該贈與是具有公益性質的,因此甲公司不得撤銷。根據《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本題應選ABD。
  44、(2000-3-52) 甲乙簽訂水果購銷合同,約定由甲方送貨,甲與丙簽訂運輸合同,如期發運價值10萬元的水果一車。丙送貨途中,因洪水沖垮公路,被迫繞道,遲延到達,導致水果有輕微的腐爛現象。乙方以逾期交貨和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收貨物且拒付貨款。兩多交與乙交涉無果,發現水果腐爛迅速擴大,當即決定以6萬元價格將水果就地處理。下列選項哪些是正確的?
  A、水果價值減少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B、水果價值減泊的損失應由丙承擔
  C、丙為就地處理水果的費用應向乙要求償付
  D、丙為就地處理水果的費用應向甲方要求償付
  【答案】AD
  【考點】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及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
  【詳解】根據《合同法》第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題中,當事人約定由甲送貨,在貨物送到之前,標的物尚未交付,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應由甲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148條的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本題中,因為水果有輕微腐爛現象,致使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以乙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這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依法仍應由出賣人甲承擔。
  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所以,承運人丙不應承擔責任。綜上,本題應選AD。
  45、(2000-3-53) 甲與乙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如果甲父死亡,則甲將房屋租給乙居住。這一合同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條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考點】附期限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詳解】本題的關鍵是要判斷此合同屬于附條件的合同還是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約款,并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條件,把條件的成就(發生或出現)作為合同效力的發生或終止的根據。附期限合同與附條件合同是不完全相同的。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的成就與否是當事人的不能預見的,條件可能成就(出現),也可能不成就(不出現),因此,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但是在附期限的合同中,期限的到來是當事人所預知的,期限是確定的事實。本題中人的死亡是確定發生的事實,只是時間長短不確定而已,因此該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76條的規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再根據《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可見,附期限的合同是已經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它是自合同簽訂時成立,但自期限到來時才生效,所以本題應選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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