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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1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真題解析:單項選擇題

來源:233網校 2012年5月22日
  (2002年) 
  21.李平(女)與王堅(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區某街道辦事處登記結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區。1997年李平與王堅固在C市從事假煙生產被公安機關查獲,C市丙區人民法院子同年12月以生產假冒產品罪判處李平與王堅有期徒刑5年。判決生效后李平與王堅被關押在位于C市丁區的監獄。2000 年5月,李平擬向法院起訴離婚,請問下列哪個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A.A市甲區法院 
  B.B市乙區法院 
  C.C市丙區法院 
  D.C市丁區法院 
  答案:D 
  解析:本題考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22.周童(5歲)星期天和祖母李霞去公園玩,游戲過程中周童將林晨(6歲)的雙眼劃傷致使林晨的右眼失明、左眼視力下降。林晨的父親林珂要求周家賠償林晨的醫療費、傷殘費共計6萬元。周童的父親周志偉以周童是未成年人為由拒絕賠償。林家無奈只好訴至法院。下列關于本案訴訟參與人地位的表述哪項是正確的? 
  A.本案原告是林晨,其父林珂是林晨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周童,其父周志偉是周童的法定代理人,李霞是證人 
  B.本案被告是周童,周志偉是其法定代理人,李霞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C.本案原告是林珂,被告是周志偉和李霞 
  D.本案原告是林珂和林晨,被告是周志偉、李霞和風童 
  答案:A 
  解析:本題考訴訟參與人。《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見任何自然人皆具有當事人能力,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本案中,周童是造成損害之人,林晨是受到損害之人,他們是與案件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之人,理當作為原被告參加訴訟。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7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在訴訟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原被告各自父親(監護人)是法定訴訟代理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所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本案祖母李霞不可能為被告承擔責任,因此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可見李霞是證人。 
  23.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應當受理? 
  A.1999年3月張洋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妻子林秀虹的婚姻關系,法院審理后判決不準離婚。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訴離婚 
  B.王昆與鄧潔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王昆要求法院確認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無效 
  C.鄒某12歲時與鄰居陸某(當時13歲)玩耍,被陸某不慎刺傷左眼,導致失明。當時由于兩家關系甚好,鄒家未提出賠償要求。15年后,陸某成了遠近聞名的企業家,鄒卻因身有殘疾生活窘迫,鄒某以陸某傷害了其眼睛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賠償其經濟損失 
  D.趙永順以其養子不盡贍養義務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法院判決維持了收養關系,3個月后趙永順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訴。 
  答案:D 
  解析:本題考不予受理的案件類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對一些特殊案件的處理作了-般性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108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A、D考的是第7項,但第7項規定的是“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不包括被告;D則符合第7項規定,故D當選。另外,根據《仲裁法》第20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見B錯誤。C是關于罹于訴訟時效案件的處理,它規定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之中:“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24.陳國忠在安定莊有五間瓦房,陳國忠的兒子陳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陳國忠去世,陳國忠的五間瓦房由其侄子陳治一家暫住。1999年陳治未經陳良同意,將房子賣給了同村的胡雙龍,陳良聽說后立即將陳治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判決陳治將賣房所得款項全部返還陳良,陳治不服提起上訴。在上訴審過程中,陳治提出反訴,要求陳良返還其對房屋的修繕金;向二審法院應當如何處理陳治的反訴? 
  A.應當將反訴與本訴一并審理、判決 
  B.直接將案件發回重審 
  C.可以對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D.可以對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告知陳治另行起訴 
  答案:D 
  解析:本題考二審程序中當事人提出反訴時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4條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25.張文有一名表。某日,張文的好友李進看到了這塊表,表示愿出價三萬元購買,張文立即表示同意,雙方簽訂了合同,約定李進分三次將錢在兩個月內付清。兩個月后,李進只付了一萬元,張文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進承擔違約責任。在審理過程中,李進的父母來到法院稱李進有間歇性精神病,簽合同時正處于發病狀態,無法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時李進的父母向法院申請宣告李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李進父母的申請,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讓李進的父母代理李進正在進行的訴訟 
  B.應對李進作法醫鑒定,如果李進被確定有間歇間性精神病,法院應當判決李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宣布合同無效 
  C.應中止原訴訟,由李進的父母另行提起確認李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別程序 
  D.李進的父母不是本案當事人,其主張不應采納 
  答案:C 
  解析:本題考認定自然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特別程序與普通程序之間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3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提出該當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受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立案審理,原訴訟中止。” 
  26.下列關于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表述,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A.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和債務人都有權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B.法院審理破產還債案件一律使用裁定,并一律不準上訴 
  C.個體工商戶或公民個人合伙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D.人民法院審理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件必須組成合議庭 
  答案:B 
  《企業破產法》第7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由此A的說法正確的,不當選;第12條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由此,B的說法錯誤,當選;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由此,只要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是可以適用企業破產法的,但是個人合伙和個體工商戶是不適用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C的說法正確,不當選;至于D選項,《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并在十日內完成下列工作……所以D的說法是正確的,本題不當選。本題正確答案是B. 
  27.根據有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規定了民事訴訟當事人舉證期限,下列哪一說法符合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A.舉證期限一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當事人都不可以申請延長舉證期限 
  B.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經法院先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但只允許延長一次 
  C.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經法院允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延長舉證期限后,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還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再次提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D.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多次申請延長舉證期限,但自第二次申請起,是否準許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答案:C 
  解析:本題考舉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8.王大明將房子租給劉大壯居住,月租金120元。現王大明因劉大壯拖欠了5個月的房租未繳,而訴諸法院,要求劉大壯給付6000元房租。現問,此案的訴訟標的指的是什么? 
  A.王大明租給劉大壯的房子和劉大壯欠王大明的6000元錢 
  B.王大明要求劉大壯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王大明與劉大壯之間存在的房屋租賃關系 
  D.王大明、劉大壯與人民法院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 
  答案:C 
  解析:本題考訴訟標的的概念。訴訟標的是指需要法院作出裁判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注意區分訴訟標的與訴訟標的物,前者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后者則指當事人爭議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具體對象。 
  29.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一定順序清償。下列哪一清償順序是正確的? 
  A.①破產債權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B.①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②破產債權③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C.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④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勞動保險費用 
  D.①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破產企業所欠稅款③破產債權 
  答案:D 
  解析:本題考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訂之前,第204條第1款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三)破產債權。”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刪除了關于企業破產還債的程序的規定。按照《企業破產法》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答案仍然是D. 
  30.下列哪項法律關系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 
  A.原告與其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B.證人與被告之間的法律關系 
  C.原告律師與被告律師之間的法律關系 
  D.人民法院與指定的鑒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概念。按照通說,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以訴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法律關系。可見,訴訟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必然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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