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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1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真題解析:單項選擇題

來源:233網校 2012年5月22日
  (2007年) 
  33.在民事訴訟普通程序中,根據有關司法解釋,關于舉證期限,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舉證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B.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不需法院認可 
  C.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申請延長 
  D.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答案: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3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所以D是正確的,A、B是錯誤的。 
  第36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所以C是錯誤的。本題正確答案是D. 
  34.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向債務人送達支付令時,債務人拒絕簽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B.向債務人送達支付令時法院發現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達 
  C.支付令送達債務人之后,在法律規定的異議期間,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通常以書面的形式,但書寫異議書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 
  答案:A 
  解析:《民訴意見》第220條規定,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因此,A項正確。根據《民訴意見》第218條的規定,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不適用督促程序,更不能公告送達。因此,B項錯誤。在法律規定的異議期內,支付令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民訴法》第192條的規定,如果債務人在此期間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的,支付令自行失效。可見,支付令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C項錯誤。根據《民訴意見》第221條的規定,債務人的口頭異議無效。因此,異議只能以書面形式提出,而不能口頭提出。因此,D項錯誤。 
  35.關于民事訴訟中的公開審判制度,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公開審判制度是指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眾、社會公開 
  B.公開審判是指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的制度 
  C.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屬于法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D.離婚案件,屬于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法院決定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答案:B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由此,ACD是正確的;第134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由此,B的說法是錯誤的,公開審判并不要求法院審理案件一律公開進行。 
  36.關于涉外民事訴訟,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司法豁免是無限的 
  B.當事人可以就涉外合同糾紛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C.涉外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無論是不服判決還是不服裁定一律都是30日 
  D.對居住在國外的外國當事人,可以通過我國住該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訴訟文書 
  答案:B 
  解析:我國的司法豁免不是無限的,A的說法錯誤。根據《民訴法》第244條的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B的說法是正確的。《民訴意見》第311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分別居住在我國領域內和領域外,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為民事訴訟法第147條所規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為三十日。雙方的上訴期均已屆滿沒有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C項的說法太籠統,是錯誤的。根據《民訴法》第247條的規定,由使領館代為送達的對象只能是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具有我國國籍的受送達人,而不能是外國當事人,所以D的說法是錯誤的。本題正確答案是B. 
  37.甲有兩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間。乙乘丙長期外出之機,將3間房屋賣給丁,后因支付房款發生糾紛,乙將丁訴至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丙知道了這一情況,要求參加訴訟。關于丙在訴訟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D.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這里要注意區分原告與第三人。所謂原告是指為了維護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權益,而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起訴,從而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發生的人。共同訴訟人(原告)可以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原告)和普通的共同訴訟人(原告),在共同訴訟中只要原告一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種類,那么該些人就是共同訴訟人(原告)。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雖然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厲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結合本案,對乙、丁爭議的標的物房屋屬于乙、丙共同共有,乙擅自處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權,其參加訴訟當然不是為了支持乙、丁的訴訟請求,而是主張自己的權利,他和甲、丙的訴訟標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種類的,而對乙、丁爭議的訴訟標的物有獨立的請求權,所以丙在訴訟中處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選項錯誤,C項正確。 
  38.甲與乙系父子關系,甲起訴乙請求給付贍養費。法院確定開庭審理后,對甲和乙都進行了傳票傳喚。但法院開庭審理時,乙未到庭,也沒有向法院說明理由。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如何處理? 
  A.應延期審理 
  B.應中止訴訟 
  C.可以拘傳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決 
  答案:A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所謂“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民訴意見》第112條規定的負有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本題中,乙是負有贍養義務的被告,所以屬于必須到庭的被告,對乙,經過法院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可以拘傳;但是本題中,由于題干并沒有說明傳票傳喚的次數,所以一般理解為只傳喚了一次,此時,屬于“企業可以延期審理的理由”,法院應該延期審理,繼續對乙進行傳票傳喚,如果兩次傳喚之后,乙仍然不到庭,則可以拘傳乙。通過以上分析,本題正確答案是A. 
  39.根據我國訴訟費用制度的有關規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狀告同事侵犯其名譽權,法院因甲主張的事實證據不足,作出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判決。法院應退還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 
  B.乙因一起債務糾紛案,二審敗訴,想申請再審,某律師告訴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一律不需要交納受理費 
  C.丙向法院起訴與丁離婚。雙方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而結案,法院應當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D.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受理費、申請費應退還給當事人 
  答案:C 
  解析:《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8條,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這里不包括駁回訴訟請求。由此,駁回訴訟請求的情況下,當事人起訴時應交納訴訟費,駁回后也不應該退還,A的說法是錯誤的。第9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所以B是錯誤的。第15條,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所以C是正確的。第26條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復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所以D是錯誤的。本題正確答案是C. 
  40.關于管轄權異議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當事人對一審案件的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均可提出異議 
  B.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 
  C.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D.對于生效的管轄權異議裁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答案:D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38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所以ABC都是正確的,D管轄權異議,法律沒有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復議,所以D是錯誤的,為應選項。 
  41.甲的鄰居乙買來建筑材料,準備在房后建一雜物間,甲認為會擋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堅決反對。乙不聽。甲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禁止乙的行為。該訴訟屬于哪類訴? 
  A.確認之訴 
  B.形成之訴 
  C.給付之訴 
  D.變更之訴 
  答案:C 
  解析:按照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目的和內容的不同,可以把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確認之訴的客體為法律關系。給付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種特定給付義務的訴訟。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給付義務既包括給付一定數額的貨幣和財產,也包括為或不為某種特定的行為。變更之訴又稱形成之訴,是指法院以判決改變或既存的某種法律關系的訴。據此,本題中甲請求法院禁止乙的行為屬于給付之訴,因此C項正確。 
  42.在執行程序中,甲和乙自愿達成和解協議:將判決中確定的乙向甲償還1萬元人民幣改為給付價值相當的化肥、農藥。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甲以化肥質量不好向法院提出恢復執行程序。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和解協議無效,應恢復執行原判決 
  B.和解協議有效,但甲反悔后應恢復執行原判決 
  C.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應執行回轉 
  D.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法院應作執行結案處理 
  答案:D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207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7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本題中,因為和解協議已經執行完畢,所以法院應該作執行結案處理,不能恢復執行原判,D的選項是正確的。這里注意,如果和解協議尚未履行完畢,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的,則B就是對的。 
  43.甲在某報發表紀實報道,對明星乙和丙的關系作了富有想象力的描述。乙和丙以甲及報社共同侵害了他們的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甲及報社賠償精神損失并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判決甲向乙和丙賠償1萬元,報社賠償3萬元,并責令甲及報社在該報上書面道歉。報社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甲和自己各承擔2萬元,以甲的名義在該報上書面道歉。二審法院如何確定當事人的地位? 
  A.報社是上訴人,甲是被上訴人,乙和丙列為原審原告 
  B.報社是上訴人,甲、乙、丙是被上訴人 
  C.報社是上訴人,乙和丙是被上訴人,甲列為原審被告 
  D.報社和甲是上訴人,乙和丙是被上訴人 
  答案:A 
  解析:《民訴意見》第177條規定,必要共同訴訟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訴的,按下列情況處理:(1)該上訴是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2)該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3)該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出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本題中,甲和報社共同侵權,為必要共同訴訟的被告。報社上訴,僅對其和甲之間的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未涉及對方當事人乙和丙,因此,報社是上訴人,甲是被上訴人,乙和丙依原審列明,即列為原審原告。A項正確。【注】司法部給的參考答案是B,將甲、乙、丙列為被上訴人,老師認為是沒有道理的,因為報社的上訴請求只牽涉到了和甲之間的義務承擔的問題,沒有牽涉到乙和丙。法院判決的兩項義務:賠償原告4萬和報上書面道歉。而報社并沒有對這兩項義務的承擔有異議,而只是對和甲之間關于義務的分配有異議。 
  44.甲與乙系夫妻關系,四年前乙下落不明。甲提起離婚之訴。對于該起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A.法院應不予受理,并告知甲應當依照特別程序申請宣告乙死亡 
  B.法院應不予受理,并告知甲應先依照特別程序申請宣告乙為失蹤人 
  C.法院應當受理,但在受理后應當裁定中止訴訟,并依照特別程序認定乙為失蹤人后,再對離婚之訴作出判決 
  D.法院應當受理,并向乙公告送達有關的訴訟文書 
  答案:D 
  解析:《民訴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所以本題D是正確的。 
  45.甲養的寵物狗將乙咬傷,乙起訴甲請求損害賠償。訴訟過程中,甲認為乙被咬傷是因為乙故意逗狗造成的。關于本案中舉證責任的分配,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應當就乙受損害與自己的寵物狗沒有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B.甲應當對乙故意逗狗而遭狗咬傷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C.乙應當就自己沒有逗狗的故意負舉證責任 
  D.乙應當就自己受到甲的寵物狗傷害以及自己沒有逗狗的故意負舉證責任 
  答案:B 
  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由此,本題中,甲作為動物的飼養人,應該就受害人乙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答案B是正確的。 
  46.甲的匯票遺失,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公告期滿后無人申報權利,甲申請法院作出了除權判決。后乙主張對該票據享有票據權利,只是因為客觀原因而沒能在判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乙可以采取哪種法律對策? 
  A.申請法院撤銷該除權判決 
  B.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起訴 
  C.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的規定,申請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再審 
  D.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之內,向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起訴 
  答案:B 
  解析:《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票據的利害關系人)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第198條,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由此,本題B是正確答案。 
  47.甲向乙借款20萬元,后未能按期還本付息,乙訴甲還款。在訴訟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由丙為該調解協議的履行提供擔保。但在法院送達調解書時,丙拒不簽收。關于丙拒簽行為對調解書效力的影響,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但其中擔保的約定不產生效力 
  B.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丙不履行調解書時,乙可訴丙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 
  C.調解書不發生效力,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D.不影響調解書生效,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的條件成就時,乙可以申請法院依法執行 
  答案:D 
  解析: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的規定,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保或者案外人同意為當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由此,我們可以知道D項是正確的。 
  48.A市水天公司與B市龍江公司簽訂一份運輸合同,并約定如發生爭議提交A市的C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因水天公司未按約支付運費,龍江公司向C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第一次開庭時,水天公司未出庭參加仲裁審理,而是在開庭審理后的第二天向A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C仲裁委員會應當如何處理本案? 
  A.應當裁定中止仲裁程序 
  B.應當裁定終結仲裁程序 
  C.應當裁定駁回仲裁申請 
  D.應當繼續審理 
  答案:D 
  解析:《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仲裁法解釋》第13條規定,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沒有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既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協議就繼續有效,既然仲裁協議繼續有效,則C仲裁庭仍應繼續審理。所以本題應選D. 
  49.張某根據與劉某達成的仲裁協議,向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在仲裁審理中,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申請依和解協議作出裁決。裁決作出后,劉某拒不履行其義務,張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劉某則向法院申請裁定不予執行該仲裁裁決。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A.裁定中止執行,審查是否具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 
  B.終結執行,審查是否具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 
  C.繼續執行,不予審查是否具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 
  D.先審查是否具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然后決定后續執行程序是否進行 
  答案:C 
  解析:《仲裁法》解釋第28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調解書或者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題中,劉某請求不予執行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和解協議作出的仲裁裁決書,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是應該繼續執行,所以C是正確的。 
  50.某仲裁委員會在開庭審理蘭屯公司與九龍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時,九龍公司對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員提出了回避申請,經審查后該仲裁員被要求予以回避,仲裁委員會依法重新確定了仲裁員。關于仲裁程序如何進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應當重新進行 
  B.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應當繼續進行 
  C.當事人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的,仲裁程序應當重新進行 
  D.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仲裁庭有權決定 
  答案:D 
  解析:《仲裁法》第37條,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因回避而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當事人可以請求已進行的仲裁程序重新進行,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決定已進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進行。由此,本題正確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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