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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011年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真題解析:單項選擇題

來源:233網校 2012年5月22日
  (2009年) 
  35.關于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法院管轄 
  B.涉外案件的管轄權全部屬于中級法院 
  C.高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案件 
  D.最高法院僅管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民訴案件的級別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A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據此可知,而非所有涉外案件的一審都由中院管轄,而是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審才由中院管轄。因此,B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因此,C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最高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而非僅限于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因此,D項錯誤。 
  36.甲公司起訴要求乙公司交付貨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張合同無效,應由原告甲公司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關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張的性質,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該主張構成了反訴 
  B.該主張是一種反駁 
  C.該主張僅僅是一種事實主張 
  D.該主張是一種證據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反訴。 
  反訴,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訴請求。反訴不同于反駁,反駁是指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和理由,從實體和程序上、從事實上和法律上予以辯駁。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是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本題中,被告乙公司向法院提出合同無效的同時,向法院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即要求原告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故本題中乙公司的主張是反訴,而非反駁。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 
  37.劉某習慣每晚將垃圾袋放在家門口,鄰居王某認為會招引蒼蠅并影響自己出入家門。王某為此與劉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不得將垃圾袋放在家門口,以保證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維護環境衛生。關于本案的訴訟標的,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王某要求劉某不得將垃圾袋放在家門口的請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權的請求 
  C.王某要求劉某維護環境衛生的請求 
  D.王某和劉某之間的相鄰關系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之間發生爭執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本題中ABC項都屬于訴訟請求,只有D項是“權利義務關系”,即訴訟標的。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D. 
  38.王甲兩歲,在幼兒園入托。一天,為幼兒園送貨的劉某因王甲將其衣服弄濕,便打了王甲一記耳光,造成王甲左耳失聰。王甲的父親擬代兒子向法院起訴。關于本案被告的確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劉某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B.幼兒園是本案唯一的被告 
  C.劉某和幼兒園是本案共同被告 
  D.劉某是本案被告,幼兒園是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訴訟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在本案中,劉某是實際的侵權人,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本案的被告。另外,幼兒園對王甲負有安保義務,幼兒園沒有盡到責任造成王甲人身受到侵害,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也是本案的被告。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39.甲與乙對一古董所有權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丙聲稱古董屬自己所有,主張對古董的所有權。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如丙沒有起訴,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追加其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B.如丙起訴后認為受案法院無管轄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C.如丙起訴后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當視為撤訴 
  D.如丙起訴后,甲與乙達成協議經法院同意而撤訴,應當駁回丙的起訴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而參加訴訟的人。本案中,丙聲稱古董屬于自己所有,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的,不能由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其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A項錯誤。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以起訴的方式參加訴訟的,因此,在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同時就默認受案法院有管轄權了,不可以再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B項錯誤。 
  《民訴意見》第159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對該第三人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按撤訴處理。因此,C項正確。 
  《民訴意見》第160條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后,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在準許原告撤訴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因此,D項錯誤。 
  40.關于證據理論分類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傳來證據有可能是直接證據 
  B.訴訟中原告提出的證據都是本證,被告提出的證據都是反證 
  C.證人轉述他人所見的案件事實都屬于間接證據 
  D.一個客觀與合法的間接證據可以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證據的分類。 
  根據證據的來源不同將證據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而未經中間環節傳播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經過中間環節輾轉得來,非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根據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如果是經過了中間環節碾轉得來,但是單獨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則該證據既是傳來證據也是直接證據。因此,A項正確。 
  根據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將證據分為本證與反證。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本證與反證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沒有關系,而與證據是否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有直接關系。因此,B項錯誤。 
  證人所轉述他人所見的案件事實都屬于傳來證據,傳來證據也可能是直接證據,而非都屬于間接證據。因此,C項錯誤。 
  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根據間接證據的定義可知,間接證據本身就是不能單獨、直接的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因此,無論什么樣的簡介證據都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D項錯誤。 
  41.關于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的表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證據交換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而進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而實施 
  B.民事訴訟案件在開庭審理前,法院必須組織進行證據交換 
  C.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申請延長,但只能申請延長一次 
  D.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的,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無權再提交證據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舉證時限和證據交換的相關知識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7條規定,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人民法院對于證據較多或者復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后、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證據交換可以依當事人申請而進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決定而實施。因此,A項正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7條第1款規定,經當事人申請的,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而非是應當或必須在開庭審理前組織證據交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8條規定,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因此,B項說法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6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據此可知,申請延期舉證的次數并不限于1此,只是從第二次開始,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因此,C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1條第(一)項規定,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據此可知,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未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的,如果該證據材料屬于法定的“新證據”的話,仍然可以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因此,D項錯誤。 
  42.關于自認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 
  A.自認的事實允許用相反的證據加以推翻 
  B.身份關系訴訟中不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事實可以適用自認 
  C.調解中的讓步不構成訴訟上的自認 
  D.當事人一般授權的委托代理人一律不得進行自認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自認的相關知識點。 
  所謂自認,是指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案件事實予以承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第4款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據此可知,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重大誤解的情況下作出的,且與事實不符的,該承認是沒有約束力的。因此,A項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據此可知,自認制度適用案件的范圍是有限的,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不能適用自認制度。但是在身份關系的案件中,如不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事實是可以適用自認制度的。因此,B項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據此可知,在調解中的讓步是當事人為了更好的解決糾紛,在不承認對方主張事實的情況作出的讓步,而非完全的無條件的承認對方主張事實的行為,該種情況下的讓步不構成訴訟上的自認。因此,C項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據此可知,在一般授權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在場,且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定表示的,代理人的承認是視為當事人的承認,即承認有效。因此,D項錯誤。 
  43.甲起訴要求與妻子乙離婚,法院經審理判決不予準許。書記員兩次到甲住所送達判決書,甲均拒絕簽收。書記員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確的?( ) 
  A.將判決書交給甲的妻子乙轉交 
  B.將判決書交給甲住所地居委會轉交 
  C.請甲住所地居委會主任到場見證并將判決書留在甲住所 
  D.將判決書交給甲住所地派出所轉交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文書的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據此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44.下列哪一選項不是民事起訴狀的法定內容?( ) 
  A.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B.案由 
  C.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D.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與住所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民事起訴狀的法定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 
  45.某借款糾紛案二審中,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上訴人當場將欠款付清。關于被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制作調解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因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已經實現 
  B.可以不制作調解書,因為本案屬于法律規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 
  C.應當制作調解書,因為二審法院的調解結果除解決糾紛外,還具有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效力發生影響的功能 
  D.應當制作調解書,因為被上訴人已經提出請求,法院應當予以尊重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二審中的調解的相關問題。 
  《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據此可知,調解也是二審程序中的結案方式之一,但是在二審程序中達成調解協議的都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46.齊某起訴宋某要求返還借款八萬元,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出庭傳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簽收了傳票。開庭時,被告宋某未到庭。經查,宋某已離家出走,下落不明。關于法院對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法院對本案可以進行缺席判決 
  B.法院應當對被告宋某重新適用公告方式送達傳票 
  C.法院應當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D.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送達方式、缺席判決與中止訴訟的相關知識點。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受送達人不在家時,他的成年家屬可以代收。本題中,訴訟文書開始送達的時候,并沒有說此時被告下落不明,只是不在家,他的妻子代其簽收了傳票,其妻子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另外,《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法院對本案可以進行缺席判決。因此,A項正確。 
  法院已經對宋某進行了送達,不因審理時下落不明而重新公告送達。因此,B項錯誤。 
  法院沒有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義務。因此,C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根據《民訴法》第136條規定的情況看,本案不屬于中止訴訟的情況,因此,D項錯誤。 
  47.甲起訴與乙離婚,一審法院判決不予準許。甲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在甲將上訴狀遞交原審法院后第三天,乙遇車禍死亡。此時,原審法院尚未將上訴狀轉交給二審法院。關于本案的處理,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終結訴訟 
  B.駁回上訴 
  C.不予受理上訴 
  D.中止訴訟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中止和終結。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本題存在爭議,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本網校認為A項更準確。 
  48.張某訴江某財產所有權糾紛案經判決進入執行程序,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張對該項財產享有部分權利。關于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錯誤的?( ) 
  A.李某有權向法院申請再審 
  B.李某有權向法院起訴 
  C.如法院啟動了再審程序,應當追加李某為當事人 
  D.李某有權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執行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據此可知,本題中案外人李某如果對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且認為原案判決、裁定錯誤的,有權向法院申請再審。因此,A項說法正確。 
  如果案外人李某對異議裁定不服,且認為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針對執行異議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而非是針對原來判決、裁定向法院起訴。本題問的是針對“本案”,也就是說的“原案”,根據法律規定李某是無權對“原案”向法院起訴的。因此,B項說法錯誤。 
  案外人李某向法院主張對執行財產享有部分權利,說明李某對執行標的物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如果法院啟動再審的話,法院應追加李某為當事人。因此,C項說法正確。 
  本案中,李某是案外人,且認為自己對執行標的物享有部分權利,根據《民訴法》第204條的規定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因此,D項說法正確。 
  49.在基層人大代表換屆選舉中,村民劉某發現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名單中遺漏了同村村民張某的名字,遂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認為,劉某不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無權提起申訴,故駁回了劉某的申訴,劉某不服訴至法院。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 
  A.張某、劉某和選舉委員會的代表都必須參加訴訟 
  B.法院應該駁回劉某的起訴,因劉某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C.選民資格案件關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權利,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D.法院對選民資格案件做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對此提起上訴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選民資格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2款規定,選民資格案件審理時,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本案中,劉某是起訴人,張某是有關公民,另加上選舉委員會的代表都必須參加訴訟。因此,A項正確。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規定,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據此可知,只要是公民如果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就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本案中,劉某是同村的合法公民,他有權對選舉委員申訴的處理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B項錯誤。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依照本章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選民資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據此可知,選民資格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且實行一審終審。因此,CD項正確。 
  50.在民事執行中,被執行人朱某申請暫緩執行,提出由吳某以自有房屋為其提供擔保,申請執行人劉某同意。法院作出暫緩執行裁定,期限為六個月。對于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朱某仍不履行義務的情形,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劉某應起訴吳某,取得執行依據可申請執行吳某的擔保房產 
  B.朱某財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時劉某方能起訴吳某,取得執行依據可申請執行吳某的擔保房產 
  C.朱某財產不能清償劉某債權時法院方能執行吳某的擔保房產 
  D.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執行吳某的擔保房產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暫緩執行的相關知識點。 
  《民訴意見》第270條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屆滿后仍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但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為限。因此,D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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