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您好,我想請教一個民事問題。我有個表妹在21歲時被一個廣州43歲的男人騙到廣州,并同居了。一年后生了個女兒,哪個人是個有家有老婆的人,現(xiàn)在哪個男人不給孩子的生活費,我表妹的死活和生病等他一律不管,還再三威脅我表妹把孩子給他。
我目前已經(jīng)在和哪個人就撫養(yǎng)費的問題在打官司,但是我心理很不平衡,我很想以重婚罪起訴他,讓他坐牢,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做?
1、我表妹和哪個人之間是事實婚姻嗎?在哪個人和我表妹同居其間都是用我表妹的身份證來租房,并且房東也不愿意出來做證,哪我怎么才能證明他們之間的同居關系?
2、哪個人的老婆一直在維護他,并且一直為他辯護,說我表妹破壞別人的家庭,這些不利因素,導致我起訴他重婚罪帶來很多不利的因素。這樣的情況下我又該怎么做?
3、我表妹和人渣同居的地方不是在小區(qū)里,所以也沒有保安來證明。哪我還能提供哪些非常重要的證明?
4、我表妹剛來的時候,哪個人讓她在佛山他公司一個展廳內(nèi)做業(yè)務經(jīng)理,目前還有名片可以證明,并且哪個展廳現(xiàn)在還在,請問這個能有幫助嗎?
5、我要告他重婚罪,我應該從哪幾個方面收集證據(jù)來證明他們的同居事實?考試大收集
答:你要想告他重婚罪,就必須找到他與你表妹同居期間,對外宣稱夫妻的證詞,如對鄰居、朋友說明,或一同以夫妻名義參加一些社交活動等等。從你所述情況來看,要想得到這些證據(jù)比較因難。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根據(jù)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然而在實踐中,“包二奶”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的,而且多數(shù)人也并不公開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生活,有的人甚至在生了幾個孩子之后都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因而這種行為在目前尚不能以重婚罪予以處理。
所以,對此案如果你拿不到這些證據(jù)則不能起訴其重婚。考試大整理
對于孩子的撫養(yǎng)費,該人是必須支付的,因為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