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吳某與李某在去往北京的飛機上相識,二人談得非常投機,并互相交換了名片。飛機到達北京時,李某因有急事匆匆先下去,鄰座的吳某在收拾自己的東西,空中小姐不停地在提醒乘客不要遺忘物品,她走到吳某的身邊撿起地下一黑色皮夾,并問是否是吳某的。吳某知是李某的,但未否認,空中小姐將皮夾交給了吳某。
吳某下飛機后,打開皮夾發現內有二千元人民幣,便匆忙收了起來。吳某此次來京是出公差,這期間他為得到李某的錢深感不安。半個月后他回到廣州,一下飛機,正遇為遭地震的災民募捐,他便將二千元人民幣以自己的名義捐給了災區。李某下了飛機才發現皮夾遺失,便回到機場向機組人員詢問,空中小姐為他提供了吳某拿走了皮夾的線索,于是,李某便通過名片找到了吳某,但這時吳某已將二千元捐給了災區。
李某向吳某索要他的二千元,他認為: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吳某則認為:二千元自己并未得到,已捐給了災區,如想要應向募捐發起組織要,但募捐發起組織以募捐活動已結束,捐款已發放到災區,所以拒絕返還。請問律師:這筆錢應由誰還呢? 考試大發布
答:吳某拾得李某皮夾未將其返還失主,構成不當得利。所謂不當得利是指:法律上沒有根據,有損于他人而自己獲得的一種利益。它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必須是一方受益;必須是使他方受損;必須是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受益必須是無法律根據的。拾得他人之物未歸還,正是符合上述條件,構成不當得利。根據《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那就是說,吳某應將皮夾內二千元人民幣返還李某,可是,本案中,吳某將二千元捐給了災區,到李某要求返還時,他似乎并未在物質上受益,不當利益在災民手中,怎么辦呢?
要確定誰來還這二千元錢,就要看誰是不當得利之債的義務人。在不當得利之債中,債權人是特定的,只有受損人,才享有請求返還其利益的權利。請求權的義務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受益人本人,也可能是其繼承人,還可能是第三人。第三人從受益人處所取得的利益,有時負返還利益的義務,但是所負返還義務是有條件的,這些條件是:其一,第三人所得必須是受益人的無償讓與;其二,必須是受益人因此免其返還義務,否則第三人不負返還義務。所以本案中,受益人吳某將二千元無償捐獻,使得發起募捐的組織和災民成為第三人,本案中的第三人負不負返還義務,這要看受益人吳某能否因將所受利益募捐而免除返還義務。考試大發布
對于不當得利的處理,除規定受益人應返還其所得利益(可以是返還原物,也可以是償還價額),以保護受損人合法權益外,各國法律還根據受益人是否知情(或善意),知情早晚等具體情況,從返還利益范圍上確定所負責的大小,有三種情況:
一、受益人不知無法律上的根據。受益人在受益時并不知道無法律上的根據的,也叫善意受益。對于這種情況,其返還利益的范圍以利益的尚存部分為限,也就是說,如果返還時其利益已不復存在,無論其不存在出于什么原因,受益人不負返還責任。
二、受益時知無法律上根據。受益人在受益時明知無法律上的根據的,叫惡意受益。考試大發布這種情況,其返還利益原則是,不管其所受利益在返還時存在與否,也不管其不存在出于何種原因,都應將受益時所得利益全部返還。
三、受益時不知,而后才知無法律上的根據。受益人受益時并不知無法律上的根據,但以后知道的,其返還利益的原則是:以知道的時間為界,以前此后分別按上述兩種情況決定其負返還責任的范圍。
本案中,受益人吳某在受益時,是知道無法律上根據的,他之所以將二千元募捐也正是由于這個因素。所以吳某的受益屬上述情況的第二種,他不能因將所受利益無償募捐而不負返還義務。本案第三人募捐發起組織,災民不負返還義務,由吳某償還李某二千元人民幣。